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建议
2014-01-22
从1986年至今,我国已经进行了近28年的普法宣传,上海通过不断推进法制建设,已逐步建立了普法宣传的常态机制和网络平台,法治政府建设始终保持全国的领先地位,并明确五年内率先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当前,本市法治政府建设已经进入关键时期,加大力度、加快速度建设法治政府,是上海面临的一项重大紧迫的任务。
一、存在问题和现状
部分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不强,法律素养不高,法治思维水平与法治政府的要求不相匹配,一定程度上导致干群关系紧张,社会管理难度加大;部分领导干部具有畏难情绪,深入基层调研不够,关心了解群众疾苦不够,不清楚人民群众的合法合理诉求,因此做出的决策往往脱离实际,也无法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和渴望。
政府决策透明度不高,部分决策不符合法治精神,违背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政府在决策阶段听证不够,尤其在作出涉及民生保障、社会事业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决策之前,缺少公开透明的听证程序和机制保障;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开途径不够畅通,群众因不了解办事机构、程序导致办事难度加大。
公务员运用法治思维处理社会管理的意识有待加强,乱作为、慢作为、不作为等不利于人民群众办事的事情时有发生;部分政府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办事,有法不依、选择性执法,易激发社会矛盾。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公信力不高,调解和撤诉案件比例过高,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各级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数量过低,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数量严重不成比例,难以起到司法监督作用;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力度不够,老好人思想严重,部分社会矛盾集中的案件,高举轻放;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不够,部分复议结果不能做到自查自纠。
各区县虽多出台了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举措,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涉及重大决策和民生保障类决策前还缺少作为独立第三方的律师法律风险评估程序,购买法律服务的范围不尽一致,律师遴选与评估程序不够规范,法律服务主体的身份定位有待明确,购买法律服务的主管部门还需进一步明确。
法律援助机制缺乏激励机制,购买费用低,不能有效吸引高素质的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案件;通过指定分配案件,由律所指定律师办理,大量复杂的法律援助案件也成为新入行律师的练手,不能有效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大大降低了政府设立法院援助的意义。
二、建议
1、认真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梳理查摆自身工作作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开展自查自纠,敢于揭短、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尝试建立“领导干部法治档案”,以作风建设、制度执行等为内容,开展由人大、监察部门为主,政协、司法部门参与的针对领导干部的法治评价,并纳入干部考核体系,作为晋职晋升参考依据。
发挥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落实三中一大决策制度,在重大决策决定之前听取政府法制部门或法律顾问意见,正确合法地做出决策,防止法律风险,避免法律漏洞;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和范围,创新政府公文公布方式,建议将政府公文发文背景情况,以及听证意见结果、决策依据内容都向社会公开;进一步推动政府决策的听证制度建设,建议实现由第三方主持的听证机制,增强听证的公信力;进一步完善政府文件库的文件公开和检索功能,落实发文机关的公开责任,提高政府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加强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开展有针对性的巡视、巡察、明查、暗访;及时、迅速、有力地回应并查处公众关注和群众信访举报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加大公众、媒体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准确公开报道关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追究力度,彰显建设法治政府的决心。
加大行政诉讼案件庭审公开力度,凡不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案件,一律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庭审过程和审理结果,接受社会各界旁听监督,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无正当理由法院不得接受案外调解、和解,进一步强化各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意识,严格执行制度,让行政诉讼真正起到司法监督作用;鼓励建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民主党派等参与的行政复议评审委员会机制,减少内部监督可能引起的顾虑和尴尬,提高行政复议结果的公信力。
5、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明确由市法制办为主管部门,规范政府应当和可以购买法律服务的行政事项范围,健全购买法律服务经费的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律师遴选机制和评估机制,为聘请律师提供便利工作条件,尊重律师的独立法律意见,进一步推进我市法治政府的建立。
6、尽快建立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制度,提高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的经费补偿标准,优先遴选经验丰富、专业对口的优秀律师,建立法律援助公职律师人才库,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的评估机制,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水平,进一步推进建立服务性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