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建立上海地区集体劳资争议预警机制的建议
2014-01-22
一、上海地区集体劳资争议的现状
自2008年以来我国劳动争议数量持续快速增长,全国总工会指出“劳动关系矛盾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矛盾的主体”,其涉及群体的数量、上升速度之快、特殊性等都是其他社会矛盾不能比拟的。上海市近年来也持续出现劳动争议两位数增长,甚至出现了2008年较2007年案件增长119%的情况。据上海市人保局的统计,2012年本市劳动争议仲裁及调解组织共受案10.88万件,同比增长15.62%。其中宝山、闵行、青浦等,服务业、制造业劳动力密集型产业为主的地区增长都超过30%。
同时,在劳动争议的增长中,集体劳动争议的数量增加尤为快速。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统计,2012年全市调解仲裁机构受理10人以上集体争议案件同比上升40.63%,涉及人数同比上升46.38%。从企业类型分析,私营企业的集体争议的数量占到总数的63.36%,同比上升1.62%。从企业类型看,主要是制造业,占总数量的48.01%,同比上升9.12%。从区域看,闵行区的集体争议数量最多,在全市17个区县中占总数的14.82%,同比上升6.38%。
从我国目前的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看,劳资矛盾比较尖锐,劳资双方自行协商的机制非常薄弱,而工会处于“有组织、无力量”的状态,劳资矛盾主要依靠政府调处。实践中,地区政府往往将集体劳资争议按照突发事件、维稳事件处理,注重快速解决治安问题,而对实质性的劳资矛盾关注不够。这种事后“灭火”的处理方式,不利于构建长期稳定的和谐劳动关系,并消耗大量政府工作的精力,社会成本较高。
一方面,我国集体劳动争议快速增加;另一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在我国目前的“一裁二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劳动仲裁适用于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未对集体劳动争议处理做出制度设计。在我国上位法对集体争议处理制度缺失的情况下,结合国际经验,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采取预防为主的劳工政策。建立集体劳动争议预警机制,能使地区政府对集体劳动争议实施早期发现、早期介入,实现主动型管理,从而改变目前地区政府的“救火队”模式。
二、构建上海地区集体劳动争议预警机制的建议
1、构建市、区、街道三级集体劳动争议预警网络
针对当前形势,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区域内集体劳资争议的动态,亟待在本市范围内构建起市、区、街道三级集体劳动争议预警体系。首先,通过科学的研究,发现和识别可能导致集体劳动争议的指标,即警兆识别体系。其次,通过整合现有劳动监察及劳动监察协管员的力量,在街道一级进行集体劳动争议的警情监控。再次,对不同情况的警情进行相应的警级评价。最后,根据警情评估的级别,对一般事态由街道负责调处,区级监督;对人数较多、情况较为复杂的事件,由区负责调处,市级监督。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由市级直接负责处理。三级预警机制的设立有利于,对集体劳资事件的及时介入、及时化解。同时,三级体系有利于合理配置地区行政资源。
及时识别警兆。在预警体系中,首先是发现警情、找出警源、识别警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一定有其内外因素和表征。需要通过大数据的积累和分析,发现其一般规律,并深入探究其根源,找出其即将爆发的具体指标。集体劳动争议的警兆可包括,内部因素: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劳动力密集型、有一定劳资矛盾(如监察举报、劳动仲裁、加班较多等)、民主管理未建立等;外部因素有企业停产停工、清算、并购、搬迁、关闭等。地区监察体系可建立“年度劳动关系体检”制度,通过警兆识别量表对企业集体劳动纠纷的隐患加以识别。
加强警情监测。警情监测是集体劳动争议预警的起点,通过构建区域性警源信息收集网络,及时发现区域内的警情。各地区可依托现有的劳动监察、社区街道、调解仲裁组织,建立警情收集网络,及时发现情况。对符合警兆标准的企业单位,给予重点监测,为进一步启动预案和对策提供重要依据。
做好警级评估。针对不同程度的警情加以分级制订预警级别,这是建立在前述警兆识别基础上的,通过对以往典型案例的量化分析和处理经验,对集体劳动争议事件的警源、警情、警兆,酝酿、产生、发展、扩大、爆发等不同阶段,根据其特征发布警级,以匹配下一步的警兆处置。同时,警级评估是一个动态发展过程,随着事件的进展和时间推移,集体劳动争议的警级可能提高,也可能降低,评估应在事件持续中不断进行。
分类处理警患。通过上述警级评估后,可对应相应的处置预案。对于一般集体争议可主要由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协管队、社区工会等处理。对于有一定规模的集体争议,由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协管队、地区工会等共同处理。而对较为复杂的集体争议,则由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协管队、地区工会会同地区公安共同处理。对于,少数有重大影响的集体争议,可有市劳动部门、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协管队、地区工会、地区公安、地区企联、工商联等组织共同处理。
2、推动地区工会发挥积极作用
在构建市、区、街道三级集体劳动争议预警网络的过程中,工会组织也需要发挥重要的作用。工会是联系员工的“桥梁和纽带”,集体争议的发生说明员工的权益还没有得到充分的维护,员工有所诉求。工会应当积极挥发其作用,代表职工利益与企业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商,推动集体争议有序、平稳的得到处理。
目前,从基层社区组织的反馈看,区域性工会组织规模小、力量弱,态度也不甚积极,常常在集体争议发生后难以到场。而劳动者由于缺少相关法律知识,在发生集体争议后往往处于无序状态,不懂得如何有理有序与企业进行协商,导致相当部分集体争议转化为社会不稳定事件。我们建议在当前集体争议在一定范围内有所发生的情况下,应进一步推动地区工会积极发挥参与处理集体劳资争议的作用,在区级工会配备专人负责集体争议的处理工作,为维护员工利益,维持地区安定发挥积极作用。
3、形成地区综合协调处置机制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这一指导思想完全可以运用到集体劳资争议的预警机制中。
近年来,整体经济增速放缓,产业结构转型加快,劳资矛盾突发事件处在高发期,各级政府越来越关注劳资矛盾突发事件的处置。以往集体劳资纠纷的处置基本以地区人保局为主,这种由政府主导的处理模式,一方面极大地增加了政府的负担,另一方面将导致员工与政府的关系较为激化。反观国际社会的经验,各国普遍采用劳、资、政三方协调机制处理集体争议,作为市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本市应尽快发挥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并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与公安、宣传、民政等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共同参与建立多元化群体性矛盾处置机制,有效及时化解调处集体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