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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网]遇交警扣车要付停车费 委员:涉嫌侵权

2014-01-22

来源:新民网

  机动车因交通事故或违法违章被交警部门查扣,随后停放在指定停车场,车主取车时,另需支付一笔可观的停车费。正在参加2014上海两会的市政协委员朱全忠指出,这一长期以来形成的“规则”,已经涉嫌违法和侵权。

  朱全忠委员调研发现,多年以来,交警部门在日常执法过程中会对涉及交通事故、违法违章的机动车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手段。被扣押的机动车一般会停放在交警部门指定的停车场,该类停车场一般会收取每天40-50元不等的停车费。然而,这一做法显然已经与2012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相悖,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明确:“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在接受新民网记者采访时,朱全忠委员认为,因对涉及交通事故、违法违章的机动车采取扣押的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而相关机动车停放至指定的停车场是应交警部门要求,是为了配合交警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而非当事人自愿停放。因此,停车场无权向当事人强行收费,如果采取限制车辆驶出行为的则涉嫌侵权。

  朱全忠委员指出,因相应停车场系交警部门指定,因发生此类纠纷的,当事人不得不怀疑交警部门和停车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关联。不利于公安机关廉洁形象的树立,不利于交警部门行政权力的正常行使,更不利于行政公开的执法原则。

  朱全忠委员建议,交警部门应严格区分对于机动车扣押的原因。对于因调查交通事故、勘验、保留证据等原因扣押机动车的,不予收取停车费;对于因当事人违反交通法规,违章停车等违法行为被扣押机动车的,可以收取合理范围内的停车费。此外,扣押车停车场应当与社会停车场分开,由交警部门专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