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几点建议
2013-01-24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公开条例》以法规的形式进一步确立了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行动指南,其中《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特别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确立,打破了政府长期形成的“暗箱行政”的行为惯性,改变了以往主动公开“按步就班”的行为模式,极大地激发了公众申请自己所需信息的热情。本提案将从依申请公开入手,就当前的工作现状、存在问题予以分析、探讨,并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建议,从而希望能更好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促进政府的依法行政。
一、“依申请公开”目前存在有如下特点和问题:
1、申请主体广泛化。早期通过信息公开多半是为了获取与己相关的信息资料,如今申请信息公开的群体正进一步向外围扩张。利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面向公众、一视同仁的特点,全国各地陆续出现了一批热衷信息公开的普通公民,其中既有一些专业人士,但更多的还是普通老百姓。此外,部分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专门设立了课题组,跟踪关注政府运行的透明度,按时发布第三方评估报告,评议政府信息公开进程;更有一些商业机构、公司法人,不断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一些行业内的专业信息,作为其经营投资的参考依据。主体无限性的特征让申请的范围扩大到了极致,面对来自各个阶层的不同需求,行政机关面临的压力可想而知。
2、申请内容敏感化。从年报统计的情况看,除了关系民生的城市管理、社会福利、户籍政策、拆迁补偿等高频申请词汇之外,越来越多敏感而又专业的申请进入媒体、公众的视线,诸如要求公开政府财政收支预决算明细、“三公”消费的使用情况、行政首长、国企高管的年薪收入、车牌拍卖后的资金去向,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报道时常见诸报端。鉴于现实国情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间确实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行政机关在处理此类申请时的往往还要兼顾其它方面的因素。
3、申请目的多元化。《公开条例》规定公众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实践中的目的可谓多元,除了上述法定的需求之外,既有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借题发挥申请信息公开,引起政府重视;也有通过信息公开,掌握证据材料,以备诉讼之用;更有为了商业价值,通过行政途径变相获取竞争对手的信息等各类举动。作为依申请公开中的防御性角色,行政机关如何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恶意申请、滥用申请问题,同样面临严峻考验。
4、申请人身份核实存在的问题。《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但在实践中,申请人提供的身份是否需要核实,如何进行核实,核实不符是否可以不予受理,《公开条例》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曾遇到这样的案例,有一自称为在校大学生,要求申请区政府办公室一个政府信息,但工作人员在询问其基本情况时,她却连就读大学的具体地址、所读系属都不能正确描述,最后其表示需征求老师的意见为由,而未领取信息公开机构拟提供的文件,相应的法律文书也因地址不符,无法送达。
5、“三安全一稳定”的审查。《公开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三安全一稳定”的审查属于行政机关裁量权,实践中,行政机关对“三安全一稳定”的认定常常发生困难,其主要原因是该认定实际上是主观问题,并不是认定客观事实,特别是当出现后续的争议后,行政机关将面临如何举证的难题。
二、针对上述情况,建议如下:
1、依法设立,积极受理。作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重要补充,依申请公开同样应当遵照政府信息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主动树立为民服务意识,畅通受理途径。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制作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既便于当事人规范填写、表达意思,也便于掌握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统一管理归类;收到申请后,行政机关可以及时提供相应的收件回执,提高政府公信力。同时规范的受理环节也可以让双方发生争议时均有据可查,从而有效地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化解矛盾,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严肃性。
2、依法指导,政策宣传。面对形形色色的申请人,行政机关在提升窗口接待服务热情的同时,更应该注重对申请人意图的洞察。比如,对于政策类的咨询申请,可以建议当事人前往行政事务办理窗口进行业务咨询,提高办事效率;对于审批类的查询申请,可以通过政府内部的协调,设立相应的行政审批结果告知专栏,方便当事人知晓审批事宜的进展情况;对于诉求类的问题申请,可以介绍当事人通过人民信访、行政复议、纪检监察、人民调解、法院诉讼等各类途径反映情况、处理纠纷、解决矛盾;对于科研类的专业申请,行政机关可以指导当事人通过主动公开的途径,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官方公开出版物等渠道自行收集查阅。
3、依法补正,规范申请。根据《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考虑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不一定能够清楚、完整地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应当更改、补充的事项。尤其是在遇到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或者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申请时,受理机关可通过补正告知的形式,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对申请内容、方式加以调整,以便于其尽快的获取真正所需的信息。
4、规范申请公开的法律文书。《公开条例》第二十条未对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征询进行强制性规定,受理部门可以通过对申请表格增加有关身份证明的项目,了解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建议规定对于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基本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可以不予受理或提供。
5、进一步细化“三安全一稳定”的届定。建议上级部门对“三安全一稳定”的规定予以进一步细化,适当放宽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对“三安全一稳定”适用的自由裁量权。此外,对“三安全一稳定”的适用是否可以引入第三方结构来认定,从而提高这方面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