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实施支持城市垃圾分类积极财政政策的建议
2020-01-09
一、背景情况
上海在实施垃圾分类过程中,根据垃圾分类的不同阶段,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基本形成了一套从市级政府到区、街镇政府到社区各类主体、再到居民的统一的垃圾分类激励与动力体系,并基本在区和镇级财政上对各个环节予以资金支持。
在实施垃圾分类的积极财政政策过程中,市级财政尚未对前段的工作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垃圾分类,而是委托区级财政试点设立,由各区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加大财政投入。主要用于针对分头投放的垃圾桶和垃圾袋,实施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补贴政策和补偿制度。
财政在垃圾分类的中端与末端的支持,主要通过增加专用运输车辆能力配置,促进低端车型逐步升级改造;在末端,强化资源利用产业鼓励政策,如制定湿垃圾资源化产品用于上海市绿地林地土壤改良的补贴政策;健全餐厨废弃油脂资源化扶持政策;实施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补贴政策;实施有害垃圾集中收集处置专项支持政策,等等。
补贴对象,主要是各区街镇(开发区)确定的参与“两网融合”工作的回收企业。各区政府作为补贴的实施主体,对企业按照在本区内回收总量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安排的各街镇(开发区)生活垃圾清运及处置费专项资金中列支安排。补贴标准原则上参照生活垃圾处置费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
二、问题和分析
财政政策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支持与扶持,主要是遵循公平与效率对等,量能均衡负担原则。但是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如何体现积极财政政策的内涵,在加大资金投入规模的同时,优化投入结构,体现阶段性、定向性和复合性的特征,值得探讨。
1.在投入结构上,尚未出台统一补贴标准。各类补贴资金的多少,受区域环境地段影响较大,如上海的中心城区补贴标准高,一般在200元/吨至300元/吨,郊区补贴标准低,一般在100元/吨至200元/吨。而专项资金的支出,占所在区域公共财政支出总量的10%左右。财力雄厚的区域投入较多,半年内就投入了几个亿,财力薄弱的区则投入有限,投入数千万元已是捉襟见肘。垃圾分类工作全市一盘棋,各区补贴财力不均,不仅给同类企业之间的竞争造成不公平现象,势必影响全市垃圾分类处置的整体协同性。
2.在定向性上,补贴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有待增强。补贴政策实施好的区域往往吸引更多更好的企业角逐,补贴政策相对较差的区域,往往依赖国有企业托底,造成收集运输端的回收企业市场资源配置不平衡。
据分析,每种品类的低附加值物因收集难度、物流装载率及分拣打包效率等操作因素的差异,企业所发生的经营成本也会随之有所差别,因此补贴方式理应有所区别。同时,传统回收和利用企业运营成本较低,日常运营不规范,不利于政府有效监管。在新形势下从事两网融合资源回收和利用企业,在创业初期以及规范化运营上投入巨大,因该行业利润率不高,故回报周期较长,但目前对该领域的扶持明显乏力。
3.在复合性上,财政尚未与税务等部门联合施策。回收再利用企业从居民或个体回收人员处收取的可回收物,由于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或者普通发票,使得营改增后出现的“发票难题”,制约着回收再利用企业健康发展,致使从事垃圾分类的企业无法获得增值税进项抵扣,企业只能全额纳税,增加税收负担。由于末端回收利用市场发展迟缓,导致前端回收出路难,政府也没有统一的回收处理产业扶持目录。不少从事垃圾分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不得不改行或者注销歇业。也有的采取简易变通办法,在销售价格上协商退回部分税费给客户。
三、建议
1.在投入规模上,市财政要管好用活资金,促进其产业链的延伸。市财政应该整合市容环卫、经信委、商务委等部门的专项资金,将垃圾分类工作与再生资源利用工作有机结合,进行综合投入,形成新的产业业态和行业规模,使其成为城市综合经济中的新型产业门类。
2.在优化支出结构上,应该设立市级专项资金和统一的财政补贴标准。市财政局要尽快制定垃圾分类分档财政补贴标准和补贴发放标准,包含补贴适用对象、补贴申请流程、发放依据及明确的补贴发放管理责任部门。同时,设立市级专项资金,明确资金使用方向,主要是用于垃圾运送、分拣、处理等设备采购补贴;垃圾分类回收厂房、场地建设补贴;垃圾分类回收生物降解,循环利用等新技术研发补贴;垃圾分类回收无害化处置补贴等。
3.在政策的复合性上,探索允许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地方政策。由于收购一些有回收价值的废品需支付收购款,而目前收购款是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金可抵扣,故建议借鉴浙江等地施行的参照农副产品收购增值税抵扣政策,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即对从一些个人废品回收商手中收购的废品所支付的收购款,实行专用增值税收购发票,并可按9%抵扣率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购进废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再生资源产品的,建议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