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上海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海关执法的建议
2019-01-22
一、背景情况
从全球经贸趋势来看,当前发达经济体正积极以单边、双边、区域贸易协定等形式在国际上推行日益严格的边境执法制度,国际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呈现出强保护的共性趋势。中美刚刚进入三个月的贸易谈判期,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也是其中应有之意。其中也包括知识产权海关执法水平的提升。习近平主席日前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作出重要指示,把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作为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高地。在上海自贸区未来发展中,海关执法问题可以成为我国应对近年来世界知识产权边境执法强保护趋势、加强自由贸易区建设的一个突破口。
二、问题和分析
1、对知识产权海关执法措施的特殊考量不够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于2003年12月,并于2010年3月进行修订。其制定和修订时间均早于2013年的上海自贸区成立时间,作为我国海关知识产权执法的主要法律依据,《条例》未能体现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海关监管的特殊性。
自由贸易区的知识产权海关执法制度涉及进口、出口、过境、仓储等环节,其中,对过境、仓储及贴牌加工的货物是否应实行严厉的海关措施、相关措施与TRIPS协定的相符性,以及是否适应我国自由贸易区发展的经济背景,都是重要且有待特殊解决的问题。一方面,若一味放松知识产权海关措施以促进自由贸易与贸易便利化,将损害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进而损害知识产权法律所维护的创新与转型发展;另一方面,过度严苛、适用范围过广的海关措施又将严重影响自由贸易区放松海关管制、扩大开放并促进便利高效的基本功能。因此,《条例》对自贸区在知识产权海关执法方面,如在过境货物、平行进口、贴牌加工、临时仓储等方面的规定不足,是没有考虑到自贸区知识产权执法的特殊性,将来《条例》修订时需在贸易便利化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进行小心地平衡,并作出一定的创新与特殊安排。
2、对涉外定牌加工典型问题的研判和指引有待加强
涉外定牌加工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密切相关的典型问题,是社会各界的关注和争议的焦点问题。近年来,国内司法对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的认定已逐渐趋于统一,对于境外委托方有合法商标、且加工方已经履行必要审查义务的情况不认定为侵权。从上海自贸区涉外定牌加工案件的司法实践来看,该类案件的量仍然居高不下,侵权问题较为突出。虽然认识已趋于统一,但实践中仍然缺乏处理该类案件的统一执法标准和具体应对措施。
3、自贸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国际宣传不足
上海自贸区作为中国设立最早的自贸区,已积累了不少创新实践的经验。上海海关与欧盟、与荷兰、意大利等地的海关也建立了关际合作。然而,对于国际合作的对内对外宣传方面,展示我国知产领域的保护与执法态度,以及在国际合作的深度、成果的利用、效用的发挥等方面都尚有很大提升空间。
三、建议
1、针对自由贸易区设置特殊的海关执法规则
前提是已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在自贸区中同样适用,自贸区另设特殊的海关规则。设置适用于自贸区的知识产权海关措施的具体规则,如在进出口外设立独立的过境、临时仓储程序,并为过境货物等可能引发争议的问题事先设定解决规则。尤其是对自贸区的过境、临时仓储货物应区分对待,可借鉴欧盟近年来知识产权海关执法经验,对过境货物的边境措施,以通常情况下不采取调查、扣押等措施为原则,极端情形可采取例外措施。
2、加强对涉外定牌加工执法问题的梳理和指引
在涉外定牌加工海关知识产权执法方面,上海海关可以梳理涉外定牌加工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内司法和执法的标准,制订对该类案件的具体执法措施,引导企业事先作出预判,为全国自贸区海关知识产权执法提供示范性样本。在合理保障双方当事人权益的情况下,提升海关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的精准性和高效性。包括:(1)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简易确认制度。对已确认为涉外定牌加工案件相同情形的出口货物,海关不再启动依职权保护程序,不再暂停货物通关或扣留货物,而仅与出口商履行确认出口货物信息程序,与境内权利人履行有限告知义务,告知其出口货物的必要信息。(2)探索针对涉外定牌加工案件引入反担保放行制度,对于国内加工商向海关主张境内商标注册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获得商标注册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允许出口商在向海关提交等额担保金后申请放行货物。
3、加强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国际合作与宣传
上海自贸区是加强国际合作的重要窗口和平台,是推进国际知识产权合作、落实“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阵地,应当同上海相关各类平台合作,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海关执法的国际合作与宣传。上海海关要充分发挥已有的知识产权海关执法国际合作项目中的优势,以“上海海关-欧盟数据交换项目”为抓手,更加深入地、全面地开展合作,为更好宣传上海、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立场与措施,为维护我国在该领域的国际形象、国际间科技谈判提供证据支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