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职务发明奖酬制度 保障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建议
2016-01-07
一、背景情况
今年中共市委一号课题“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中提到“我们面临的突出问题在于:创新收益分配和激励制度不合理,束缚了各类主体的创新动力。”同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在2015年8月29日通过,这将对上海市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完善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在此大背景下,针对本市职务发明奖酬制度进行调研,探讨在科技创新建设中如何进行机制创新,完善当前职务发明奖酬制度,以调动全市发明者的积极性。
二、问题及分析
结合我们对上海市企业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调研,我们认为以下问题比较突出:
(一)缺乏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职务发明条例》草案的特色是大幅度提高了奖励和报酬的比例。然而奖励和报酬比例的提高并不能必然带来发明专利数量和质量的提升。在公司研发的起始阶段,重赏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专利申请数量。但如果设置奖励和报酬额度过高,对于公司或者大学等主体而言,一方面由于无利润会挫伤或者丧失研发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公司或者大学等主体因无法获得足够提成,无法再扩大科研投入,难以实现更大效应。
(二)高校职务发明奖酬资金的发放形式难以满足科研人员需要
据了解,大多数高校虽然对职务发明成果有一定的奖酬规定,但共同之处是:除个别高校外,不管奖励比例多少,奖励均以课题经费的形式返还给课题组。由于目前经费的使用日趋严格,加之流程复杂,科研奖励对于一些经费已充足的课题组来说只是一堆数字,并无多大的激励意义。
(三)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落实和监督不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生效后,企业能否完全落实其规定以及奖励和报酬制度?若不能落实的话,职务发明人该如何寻求救济?据课题组本次问卷调查表明,当前本市企业建立《企业职务发明奖酬办法》的有17.48%,制订《企业职务发明创造管理办法》的12.59%。在已制定奖励制度的企业中,24.05%的企业对员工提出发明创意有奖励,23.21%的企业对员工完成发明创造并申请专利进行奖励。对已制定奖励制度的企业中,仅40.8%向员工告知。在职务发明创造依法被授予专利权后,少量兑现或无法兑现奖励的达到45%。在职务发明取得收益后,少量兑现或无法兑现奖励的达到38%。在职务发明转化后,61.83%的企业给予员工的报酬为营业利润的5%以下,24.73%的企业报酬比例为5%-20%,仅有13.44%的企业报酬比例在20%及以上。从上述调查数据可看出,本市企业当前对员工的职务发明奖励力度以及发明技术转化后的报酬力度依然不够大,与规定有差距,在实际操作中必然面临相关奖酬制度的落实问题。
三、完善上海市企业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确立合理的奖励与报酬机制
通过对比上海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等几所高校的奖酬制度,发现其奖励比例早已达到法律规定要求,但其科技成果转化率仍然较低。因此,建议在大学与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单位探讨建立多方共赢的科技成果转化与奖酬机制,着力提高专利质量,在学校(企业)与发明人员之间建立一个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美国、日本大学的“三三制”许可收入分配方案较好地兼顾了大学、院系、课题组(发明人)的利益,既保障了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又有利于学校扩大科研投入,可以参考借鉴。
(二)改变高校职务发明奖酬资金的发放形式
在当前科研经费报销极为困难的情况下,考虑从制度上予以解放。允许课题组将科技成果转化后的经费,在符合条件和比例的情况下可以现金方式直接分配,无需经过冗长的程序提供发票进行报销。建议由市财政局、市教委和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共同协商,认真研究,尽快出台具体意见作出明确规定。
(三)加强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监督与落实
从调研结果来看,当前本市企业在奖酬方面制度的落实与监督方面存在问题。若规定无法落实,会为一纸空文。因此,建议本市加快制订《职务发明规章》等相关立法,且须明确规定更为具体、可操作性的奖酬制度落实监督内容。一是要保证职务发明的奖金来源,保证相应奖金专款专用,不被挪用;二是明确企业没有依法实施职务发明奖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丰富职务发明的奖励方式
企业出于当期盈利考虑不愿拿出过多资金进行奖励。从政策层面,建议将职务发明奖励由“支出项”转为“收入项”,缓解企业经营压力。即对企业当期考核时,将职务发明奖励作为“收入”,至少不作为当期全部支出,可以在未来逐步摊销。对于有工资总额限制的国企,建议将职务发明奖励从工资总额中剔除,即该奖励可以不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对于创新性、初创型以及孵化型、“创客空间”等类型企业,在奖励资金来源不足情况下,建议采取股权、期权或未来收益提成等种形式进行发明奖励,应对这些奖励措施予以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