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提案2:关于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助力农业经营主体现代化建设的提案
发布时间: 2024-01-18
一、背景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有机衔接“小农户”与农业现代化发展最重要、最有效、最理想的组织形式,全面推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有助于上海加快实现农业经营主体的现代化,并在农业强国目标的征程中率先实现农业农村的现代化。近年来,上海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不断提升上海农业的规模化、专业化、商品化、标准化、现代化、绿色化水平。截至2022年底,上海登记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0711户,年报率约为80%,空壳率约为20%,具有一定规模的合作社有2538家,其中,国家级示范社98家,市级示范社310家,区级示范社624家。
二、问题及分析
(一)总体结构待优化
目前,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民合作社仅占合作社总量的23.7%;长期停止运行的农民合作社约有2000多家。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社员人数在30人以上的合作社较少,绝大多数合作社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下,社员人数约为5~7人。市级以上示范社仅占合作社总量的2.9%,一万多家合作社的体量优势未得到充分发挥。
(二)管理运营不规范
大部分农民合作社日常运营管理不规范,制度机制不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未起到日常监督管理的作用。极少数社员掌握着合作社的决策权、管理权和受益权,弱化了普通社员的地位。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不规范,亲戚朋友兼职合作社会计等现象普遍存在,还存在无专人核算、无会计账簿、无合法原始凭证的现象。
(三)农民权益待保障
大部分农民合作社80-90%的股权由少数社员占有,多数股东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合作社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的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90%以上的农用地直接或间接流转到合作社后,农民便基本失去了“二次分配”的权益。依然存在以合作社之名套取涉农资金的现象,农民合法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
(四)带动效应不显著
上海农民合作社辐射带动农户的效应不显著,现有8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经营规模偏小,品牌知名度不高、市场影响力不足,从事的主要业务依然停留在农资供应、种植养殖初级农产品的收购或销售等行业,产品科技含量低、附加值不高,难以实现产业链的延伸与升级,未充分发挥有机衔接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纽带功能。
三、具体建议
(一)实施精准监管,完善退出注销机制
加强市、区有关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的联动,对现有登记在册的农民合作社实施精准有效的监管,将合作社联农带农成效、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作为示范社创建和财政补助项目申请的重要考核指标。全面深入开展“空壳社”专项清理行动,建立便捷的“空壳社”注销机制,及时清退已失去造血能力的“僵尸社”、“挂牌社”。
(二)加强组织建设,提升民主管理水平
依据“一法一办法”,进一步完善本市的农民合作社综合协调机制,加大对农民合作社人才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农民合作社加强自身建设,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大合作社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权力的行使力度,加快完善农民合作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不断规范农民合作社的运营管理。
(三)加强培育引导,持续推动高质量发展
加大科技、农业农村部门对农民合作社引进新品种、应用新技术项目的支持力度。建立如上海交大、上海海洋大学与农科院等高校和科研院所服务对接农民合作社的长效机制,按照“一社一策”原则,为农民合作社量身定制成长方案,不断提升农民合作社的标准化生产、产业化发展、品牌化经营水平,助力上海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四)强化示范引领,全面发挥带动性效应
进一步加强国家、市、区三级示范社创建工作,整体推进上海农民合作社提质增效行动。支持示范社自主或联合构建集研发、生产、加工、销售、服务于一体的现代化农业体系,强化示范引领作用。建立农民合作社与现有25万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深化落实农民合作社让农民受益的总体发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