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别提案4:关于数字经济背景下加强营商环境司法保障的提案
发布时间: 2024-01-18
一、背景情况
当前数字化转型已成为国家战略,《“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指出 “要更加优化数字营商环境,健全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世界银行新版营商环境评价也将数字营商环境纳入其指标体系,需要完善对于数字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因此有必要对实现数字经济背景下营商环境司法保障路径展开研究,为数字经济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问题及分析
(一)涉数字经济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近年来涉数字经济新类型案件呈多发态势,分为四大类:一是涉个人信息处理或利用网络侵害其他人格权的案件;二是涉数据形态财产权益及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的案件;三是涉平台经营者或算法运用者法定义务及相关主体权益保护的案件;四是涉侵害数据形态权益、利用数据技术等实施网络犯罪及灰黑产业防治的案件。同时,由于数字金融平台的集聚效应,消费者接触到金融产品的门槛被进一步降低,消费者数量呈现快速增长,一旦某金融产品出现问题,在短期内容易出现大量群体性的诉讼,对法院的审判、社会舆情及维稳工作提出较高要求。
(二)传统司法和数字经济矛盾凸显
互联网司法有着海量、简单、虚拟的特征,而传统司法服务是小量、复杂、物证。数字经济纠纷案件的最大特点即问题新、技术性强、取证难。如果大量涉及数字合同、数字金融、互联网知识产权的数字经济纠纷全部涌入法院,按传统诉讼途径解决,必将成为司法资源难以承受之重。由于数字合同、数字金融、互联网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案件证据虚拟化、易灭失、易篡改、碎片化的特征,导致存证难、取证难、认定难、鉴定难、审理难。
(三)数字经济治理规则存在空缺
数字经济的治理应遵循法治原则,但面临大量新型数字经济纠纷案件,立法具有滞后性,若单纯依靠立法来调整数字经济关系的局限性也较为明显。由于数字化客体类型的高度复杂性和竞合性,目前很难建立起一套统一适用的民法规则,而必须根据具体案件中具体数据形态客体及其应用的类型与场景,来相应确定所应适用的、最适宜的法律规则。因此数字经济治理规则存在空缺,亟需司法机关注重提炼“数字经济交易行为准则”。
三、具体建议
(一)注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设,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参与度
探索进一步建立上海法院诉前案件分流智能匹配模型,通过智能识别+人工辅助,对案件的难易程度及调解可能性进行甄别,实现案件向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委派调解和指导法官专职调解的精准分流。强化共享法庭建设,推广云解纷服务,让解纷双方当事人从面对面变成键对键,减轻当事人诉累,推动治理与服务双向赋能。
(二)打破数据壁垒,增进司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对接和协调力度
数据共享难、部门协同难、源头防控难、创新应用难等成为阻碍社会治理数字化进程的难点。法院司法大数据与政府监管数据、企业经营管理数据等外部数据的交流碰撞,能够更好地激发数据应用的潜在价值,服务审判实践和社会治理。因此,必须要打通数据管理的“任督二脉”,通过机制创新、平台建立或者是专业机构的设置等举措,实现数据的采集、存储、开发、分析、管理、运用的集成共享,通过数据共享提升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三)注重典型案例示范引领,弥补数字经济治理规则空缺
司法机关应注重典型案例示范引领,积极发挥商事审判延伸职能,密切关注审判实务中反映出来的市场发展新动向、新业态,深入剖析企业数字化转型引发的纠纷,研判案件呈现的新型特征、法律风险、适法难点,培育打造一批高质量的精品案件。通过发布典型的数字经济案例,实现从“个”到“类”,从“典型”到“一般”的提升,进而为审理类似案件提供经验参考,为市场主体行为提供一定程度预判,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