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亮(民革成员,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反映,确立公益诉讼制度是中央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信号。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检察职能中的侦查权已被剥离,此时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权,凸显了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性。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报告精神,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只是法律监督职能的部分内容,可视为法律监督制度改革的突破口,而更具体、深入的制度设计还需要逐步完善。 笔者认为,在既定制度框架下,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的监督合作有很大空间。一方面,由于行政监督涉及诸多职能部门的部门竞争、职权分工以及内部行政惯例,尤其是公安机关等强势部门,还要考虑维稳等政治任务的需要。因此,仅靠检察系统自身推动尚无法深入开展这项工作,亟需政府一方的积极配合,不断增强监督合力与实效。另一方面,在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过程中,以诉前程序为主导的行政检察监督并不是一种对抗机制,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既要加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法治意识,也需要这种外部监督来确保依法行政与政令一致。因此,合作监督才能发挥制度的最大功效。 总体来看,行政检察监督合作应考虑以诉前程序作为切入点,从加强执法信息共享、确保检察建议实效性以及构建行政检察监督联议机制等三方面开展体系建设,集中地、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合作的整体设计,进而逐步扩大行政检察监督范围,变监督制约为监督合作,推动形成“行政机关主动接受监督,检察机关参与执法过程”的共治格局。具体而言: 1.加强执法信息共享工作。通过改进与完善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的信息化数字平台,向检察机关开放执法信息,畅通行政检察监督渠道。允许检察机关依法调阅、抽查行政执法案卷,定期进行案卷质量评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对于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以及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决策,在报送法制部门备案的同时,应当抄送检察机关。 2.确保检察建议实效性。明确检察建议的追责机制,对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纠正的,经检察机关通报后,由法制部门提请本级政府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要求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依据《公务员法》给予处分。此外,应当将检察建议的答复与落实情况作为部门考核与表彰的重要指标。 3.构建行政检察监督联议机制。由各级政府法制部门牵头组建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小组,与检察机关形成联议机制,吸收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若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存有异议,可通过联议会议进行反馈、沟通、协调。法制部门负责定期接收检察机关梳理总结的检察监督专报,联系相关部门对突出的违法问题予以及时关注与排查。 4.主动扩大受监督范围。通过与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充分沟通,各级政府可以在行政公益诉讼所明确例举的范围之外,主动将受监督范围扩大至部分行政违法高发领域,相关案件办理参照行政公益诉讼规定执行。对党委密切关注、违法问题频出、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领域,应当主动提供违法线索,建议检察机关开展专项监督工作。对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案情疑难、复杂的执法活动,可以征询检察机关的法律意见,建议其参与监督执法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