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大壮(民革成员,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反映,本市的装饰装修纠纷向来是“老大难”问题,这由综合因素导致:家装市场价格、成本不透明,恶性竞争泛滥;消费者缺乏专业知识,无法自行协调;装修公司组织结构松散,通常使用临时工、农民工,服务意识较低等。同时,“家庭装饰装修”类纠纷,普遍存在金额小、专业度高的特征,消费者通常通过聘请专业律师、在法院阶段委托第三方评估咨询机构,单就工作量、质量、修复方案等鉴定,就需要预付数万、甚至数十万费用,周期又需数月,因此,大部分等待入住的消费者,难以负担经济和时间成本。 随着装饰装修纠纷日益增加,协会的调解效力不被司法所采纳,未发挥应有作用。协会作为行业指导机构,主编或参编行业技术标准及示范合同,其专业能力足以对行业的施工工艺、质量进行评定。但是,目前司法阶段对于施工工艺、质量、工作量的问题,只有两种确定机制:双方认可选定评定组织;由法院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定。 因此,建议: 1.强化行业协会的纠纷协调效力 在行业示范合同中加入条款,例如“如甲乙双方针对施工工艺、质量、工作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双方同意提交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调解,调解过程中,协会人员对施工工艺、质量、工作量的判定,对双方皆有约束力”。借鉴类似协议确定监理制度,从而保障协会的调解效力。 2.强化司法与行业协会的对接机制 针对消费者维权类案件,在全国不少地区已施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与法院机关的联动,例如:2008年左右,江苏省高院、省工商局和省消协下发《关于委托、邀请消费者协会(委员会)调解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2012年期间,昆明市工商局、昆明市消协和昆明市中级法院联合签发《关于委托、邀请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等。 如消费者协会参与入法院针对消费者维权类案件的诉调工作,使其调解文书得到司法认可。即便调解不成,协会的取证工作也可作为法院裁判的参考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