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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率先试行鼓励创新创业私募基金收益再投资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 2019-10-25 

  韩曙(民革成员,上海市政协委员,市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反映,为了鼓励创新创业,我国2009年以来大力发展各类私募基金,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7月底私募基金管理规模达13.42万亿元,较上月增加1349.85亿元,环比增长1.02%。私募基金管理人24332家,较上月存量机构增加28家,环比增长0.12%,其中上海私募基金管理人企业户数4726家,占总量的19%;存续备案的私募基金78734只,较上月存量基金增加1012只,环比增长1.30%。

  这些私募基金以有限合伙公司形式存在,有限合伙公司掌握的私募基金投资于标的企业,如科创类或者创新创业类企业等。尤其是上海的私募基金,在投资项目上,往往首选上海自贸区、张江高新技术园区、洋山港区或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高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创新创业项目。如有赢利,在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以后,再将受益分配给有限公司合伙人。

  但是,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分配给有限公司合伙人的红利或者收益,税务部门对其视作投资收益或者营业外收入,如合伙人是企业的,在分得这笔收益以后,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是个人的,必须交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出现重复征税现象,降低了基金实际收益率。收益率的降低会降低基金募集活跃度,降低投资人参与一级市场股权投资的热情,从而降低早期项目的融资活跃度。

  因此,建议:

  1.允许上海在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率先试点赋予创新创业税收自主调整权,即对经过认证后的注册在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的合格私募基金,对其投资项目取得的收益,如果是直接再投资的予以免税。

  2.如果是分配给合伙人的,设置鼓励性条款,即如果合伙人将分得的收益不是用于消费,而是用于再投资的,可将其已纳税款部分由浦东新区税务部门分批予以抵扣或者办理退税,从而促进资本、资金和人才留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扩大各类私募和双创基金的再投资规模,赋能临港新区新兴产业综合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