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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电商平台对快递企业予以适当让利(补贴)
发布时间: 2020-07-22 

  金可可(民革成员,上海市人大代表,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法律学院院长),金可为(民建会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反映,疫情期间,因线下物资供应短缺,居民转而通过网络采购口罩、药品等防疫、生活物资,网购快件量大增;同时,快递公司亦承担诸多公益运输义务。因春节与疫情的双重影响,快递企业普遍人员不足、运力缺口大、消毒成本、人力成本上升。另外,快递企业如承接电商平台订单,电商平台大多会进行抽成。这使得原本微利运作的中小快递企业,在特殊时期更为困难。

  1.快递行业为微利行业,大多数中小型快递企业采联盟模式以维持经营。疫情期间部分快递企业承担向疫区运送防疫物资的公益运输责任,此类物流成本无法覆盖;疫情期间快递企业运力资源不足,但消毒成本、内部防疫物资供应成本、人力成本等上升,利润空间进一步缩减。

  2.疫情期间严控人流外出,居民网购需求上升,头部电商平台成交额较同期均有所上升,可以说疫情并未对电商平台经营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但是物流配送作为完成网购物品交付的必要环节,若该环节缺失或运转不畅将造成线上订单大量积压引发客户投诉风险,故电商平台应与快递企业作为利益共同体,由电商平台向快递企业适度让利。

  建议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尽快牵头协调,研究协商补贴政策或其他替代机制的具体方案:

  1.承担主体

  在当前增加物流是有效减少人流的重要保障的特殊情况下,为激发、保障物流、快递企业发挥特殊时期的战略保障作用,建议电商平台以大局为重,对一时困难的合作伙伴,对全面抗疫至关重要的物流、快递企业予以适当让利。

  2.资金来源

  建议由电商平台从当月度利润中按一定比例计提补贴,可计入营业外支出,具体以电商平台、快递企业、相关行业组织、有关政府部门统筹协调研究作准。

  3.让利标准

  建议按件结算,由电商平台与快递企业在行业组织、有关政府部门协调下,统一制定补贴发放标准,应注意不得对同一地区的各快递企业采取补贴发放的歧视性标准。

  4.结算、发放

  由电商平台与快递企业进行结算,通过公对公的银行监管账户进行资金划转,不得擅自截留、挪用。

  5.期间限制

  此举应仅限于疫情期间。疫情结束后物流、快递企业不得以不接单、慢接单、慢派送等任何形式强行或变相强行要求电商平台予以让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