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迄今已有70周年。《共同纲领》是中国共产党对新政权建设创造性探索的结晶,被誉为“人民革命建国纲领”。它总结了中国共产党对建设新政权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奠定新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外交等基本格局,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立了新中国国家政权的性质,确立了新中国一系列根本政治制度等宪制性制度要素,是新中国的临时大宪章,是新中国宪制和总体性秩序的奠基之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创建史中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 《共同纲领》确立了——新中国国家政权性质 《共同纲领》的序言开宗明义就指出:“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这就鲜明的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即为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所谓国家政权的性质,也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就是确定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而反映的国家根本属性。《共同纲领》中的以上表达,非常清晰的表明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以及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等四大阶级为统一战线的各阶级阶层所处的地位,同时也将实行民主的主体与实行专政的对象区别开来了。这里的“其他爱国民主分子”主要指由官僚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中分化出来的爱国民主分子,他们是作为人民代表而邀请参与协商建国。这充分说明作为新生国家政权的主人--“人民”的范围具有广泛性和包容性,“人民”并不是一个静态和僵化的概念。第一届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就以最根本、最高法的形式将新生政权的根本性质和政治合法性确立下来了。而且《共同纲领》在确立新生政权,即新中国国家性质的同时,还确立了这个新生政权是属于人民的新政权,这在《共同纲领》的第12条第一句就鲜明的予以了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可以说,《共同纲领》将国家政权的阶级组成及其地位和归属进行了宪制性的明确,这也是《共同纲领》作为新中国宪制和总体性秩序奠基之功的基本前提。 《共同纲领》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毫无疑问,《共同纲领》还以宪章性的方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在新生政权中的宪制性领导地位。在序言和第一章总纲第一条,就特别指出了新生政权,即新中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这就明确了工人阶级(通过其先锋队组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其根本意义在于,尽管早在1948年中国共产党发出的“五一”号召后,各民主党派就纷纷主动表达了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意愿,但其时,包括共产党在内的中国政坛上的各种政党及政治派别,在什么时候、通过何种方式正式宣告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立其领导地位,在此前还没有一个统一认识和恰当而正式的场合及时机。而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一次以法律(实质是临时宪法)的方式正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在全中国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 而其中对于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等政治力量的关系而言,《共同纲领》对于共产党领导地位的确立,更具宪制性意义。带有宪制性质的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及《共同纲领》的通过标志着无论是在思想意识、心理认同上,还是在法理与法律事实的承认上,各民主党派及各界人士,最终超越了自身狭隘的阶级利益,将对民主、独立、统一的追求与中国共产党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思想成功交汇,自觉地凝聚到中国共产党的旗帜下,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70年前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及其通过的《共同纲领》之于中国共产党在全国执政地位的宪制性确定,具有划时代的伟大的历史意义。 《共同纲领》确立了——新中国的总体性秩序 宪制意味着一个政治统一体具体的总体性秩序的确立或奠基。《共同纲领》不仅明确了新中国的国家政权性质,也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等两大前提性国家宪制要素。同时在此基础上,也设计架构了新中国一些列基本政治制度。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三大基本政治制度,分别解决了人民民主权力如何行使的问题,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党制度及其运行的问题、国家的结构形式问题。而这三大问题的解决,从根本上确立了新中国的总体性秩序,奠定了新中国的国家秩序长期稳固运行的制度根基,具有深远的历史和宪制意义。 《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可以说,《共同纲领》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为新中国的政体,既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外历史民主实践经验的借鉴,也是中国人民,包括当时的各民主党派的亲身实践和体验中作出的一个重大选择。 《共同纲领》还确立了我国的根本政党制度,明确了新中国在政党制度上不是采用一党制、两党制或多党制,而是根据中国具体历史和国情,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政党制度。这就决定了其他民主政党不是反对党而是友党、合作党、参政党,其运行机制和基本形式是“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这样一种多党合作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是破天荒的,在世界历史上也是独一无二的。它既不同于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党制,更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是具有中国特色和独特优势的新型政党制度。经过70多年的实践探索,证明了是优势鲜明、运行高效、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党制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共同纲领》在我国政党制度上起到了宪制性奠基作用,规定了我国政党关系的秩序。 70年前通过的《共同纲领》实质上就是新中国的建国宪法。作为一份宪制性文件,它夯实了新中国立国兴邦、长治久安的根基,确立了新中国宪制的基本原则、根本要素和结构框架,奠定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国家总体性秩序。此后,无论是“五四宪法”,还是“八二宪法”,无论是宪法的“部分修改”还是“全面修改”,都是以《共同纲领》的核心要义为基础。也因此说,新中国的宪制变迁具有内在的历史连续性和文化根脉性,《共同纲领》是新中国宪制和总体性秩序的源起。 (作者高立伟简介:民革市委理论文史委委员,上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上海大学政党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