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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亟需呼唤义务的回归
发布时间: 2023-07-27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统筹推进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层工程。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2021年4月颁布的《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上海市委市政府于2021年9月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并将中央提出的“基层治理能力”进一步细化为“基层组织动员能力”“基层协商议事能力”“基层服务供给能力”“基层风险防范能力”“基层教育引导能力”“基层环境营造能力”以及“基层智慧治理能力”。

值得关注的是,作为基层治理能力之一的“基层教育引导能力”,其关键点在于“加强居村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开展社区道德评议,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那么,为何上海市委市政府特别地将“推进基层教育引导”视为未来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的重要路径?

基层治理的主要困境:社区居民权利与义务的失衡

政治学者刘建军在其新著《社区中国》(天津人民出版社,2020年)中提出,“当我们面对社区中各种各样的公共议题的时候,当我们面对社区中纷繁复杂的利益纠葛和利益冲突的时候,社区的维度还不足以从根本上使社区公共秩序完全确立并延续下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提出了‘社区的风度’这一命题。之所以提出这个命题,是因为我们发现人在组织(公司或党政部门)中都面临刚性的纪律、责任、义务约束。一旦回到社区,仿佛回到自然状态,对其社区行为的零约束导致了一系列社区治理困境的滋生与蔓延。社区的风度意指对法律的敬畏、对社区公约的遵循、对社区公共规则的实践,以及对个体部分利益和部分权利的让渡。”

刘建军先生的此番观点,引起了笔者的强烈共鸣。事实上,笔者基于长年的社区田野调查也发现,社区居民享受着越来越多的权利(服务),但却承担着越来越少的义务(责任)。换言之,在当下城市社区,为数不少的居民缺乏应有的社区认同感、社区主人翁意识以及社区责任感,从而导致居民自治缺乏足够的内生动力,进而造成社区日趋行政化,基层政府疲于应付各种理应由居民基于责任和义务而自行解决的琐屑问题。这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已然折射出城市社区治理所遭遇的重大困境,即社区居民权利与义务的失衡。

居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基于三个维度的重新审视

一是基于“权利本位”维度的居民权利与义务关系审视。在权利本位视角下,社区居民在审视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时候,倾向将自身权利置于第一位,而将与之对应的义务置于第二位。然而,居民作为社区治理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对于社区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实质性作用。居民的这种主体性身份不仅要求其应以积极的态度参与社区治理,更要以监督者的身份参与和推动社区自治实践。回首社区治理发展进程,社区制从诞生起就呈现出“变管理为服务”的趋势。进入新时代,社区治理在党建引领下更加强调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手段法治化、治理过程服务化和治理机制精细化,以及共治共建共享的治理和服务导向。应该说,随着社区治理机制创新的深入推进,近年来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有所提升,居民自身权利意识也得到强化。但是,正是由于这些年“政府服务传递”能力的不断强化,无意间催生了居民过度依赖政府的惯性思维,导致居民对社区公共事务漠不关心,即便是与自己切身相关的利益诉求也依赖于社区组织,时常抱有“等、要、靠”的思想。这背后反映了片面权利观所导致的权、责、利失序,即居民倾向要求维护自身的“权利”,而忽视其身份背后所应尽的义务。

二是基于“义务本位”维度的居民权利与义务关系审视。在义务本位的视角下,居民应主动履行相应义务,积极践行“义务先定,权利后生”的原则。然而,目前城市社区治理普遍遭遇“居民的理性无知”。所谓“居民的理性无知”,是指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居民缺乏社区主体的自我认知,宁愿选择置身事外也不愿自我行动。事实上,这种“理性无知”在很多时候并非是自身缺乏行动能力,而是因为居民乐意“理性”选择旁观和享受。表面上看,这是由于长期的社区行政逻辑和慈善逻辑所致,但究其本质是因为居民未能意识到维系社区秩序所应遵循的“权利与义务的相对统一”原则。所幸的是,近年来上海基层陆续开展旨在推动居民基于责任和义务的居民自治实践。例如,黄浦区耀江居民区推行的《耀江社区住户守则》以及闵行区虹桥机场新村居民区推行的《大居住户守则》等自治软法,对社区宠物饲养、房屋出租、垃圾分类、日常小区出行、邻里关系等社区义务进行了约定,从而实现硬法与软法有效衔接并有效敦促居民切实履行社区义务。自治软法中对义务的规范,有效实现了居民义务的复归,这正是“义务本位”视角下对权利泛滥和义务匮乏的双重矫正。

三是基于“无本位”维度的居民权利与义务关系审视。“权利义务无本位论”认为本位论思想本身不具科学性,是一种绝对化思想,这种固化的思维方式必然导致思想僵化。无本位论者认为,本位论在权利和义务之间首先确定好矛盾的主要方面,继而将之规定化和静化,这本身违背了事物发展规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侧重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相对统一。如果我们将这种理念外化为居民权利与义务关系,则体现为居民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具体包括:其一,即马克思所提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其二,权利是实现义务的前提,义务是实现权利的条件;其三,居民义务的履行促进其权利的实现,居民权利的行使促进其义务履行的自觉。由此,居民权利和义务是一个统一体。然而,无论是在司法治理的过往历史中,还是在社区治理的日常实践中,这依然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状态。也正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在目前的立法体系中,更加侧重居民权利,而居民义务的规定则较为不足。尤其是在权利滥觞的当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天平明显偏重权利一端,为此亟需呼唤义务的回归。

(俞祖成,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公共管理系执行主任、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全球)城市基层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兼任民政部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专家委员会委员,复旦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研究员。)

作者:俞祖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