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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山文化交流协会章程

  (2006年12月15日第一届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上海中山文化交流协会。
  英文译名:Sun yat-sen Culture Interchange Association Shanghai
  英文缩写:S.C.I.A.S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本市民主党派成员中从事经济、金融、史学、文教、艺术等,以及相关人士自愿发起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继承孙中山爱国、革命和不断进步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传统、传承华夏文明,团结和广泛联系海内外各界人士,推进祖国和平统一,服务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
  第五条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监督管理单位为上海社会团体管理局。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是:海外及海峡两岸的文教艺术、学术研究、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等领域的友好合作项目交流。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参加本协会的人员,须为本章程所列之业务范围中行业之具一定地位,且在海外、台湾岛内具有较广联系之人士。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会员两人以上介绍;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力;
  (三)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三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三分之二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推选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应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七十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海内外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捐赠、资助人公布。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