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业公用品牌建设的建议

2021-01-20

  一、背景情况

  农业公用品牌一般包括地理标志和区域公共品牌。所谓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如马陆葡萄、大团水蜜桃等。而与地理标志不同,区域公共品牌并不特指某一种商品,而是产品的集合,即“标示来自于特定地区不特定农产品的标志”,如“花果宝山”就囊括瓜果、蔬菜、鲜花等宝山区域内经过区域品牌认可的农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了农业品牌化,即“加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和管理,打造地方知名农产品品牌,增加优质绿色农产品供给”。

  由此,农业公用品牌建设不仅是新阶段“三农”工作的重要方向,也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要指示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就长三角地区而言农业公用品牌建设可以作为一体化的一个重要抓手,从地理、文化、产品经营等层面促进一体化工作。

  二、问题和分析

  (一)现存“地理标志”制度不统一

  现存地理标志存在农业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双头管理的情况,以本市地理标志为例,奉贤黄桃、松江大米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而马陆葡萄、亭林雪瓜则由农业部颁发。

  两部门地理标志在价值导向和具体称呼上存在差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地理标志”更类似于商业标识,称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而农业部门颁发的“地理标志”偏重对农产品的质量监督,称为“农产品地理标志”。而在机构改革之前甚至还存在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地理标志。

  (二)“地理标志”无有效运作且存在区域冲突

  首先,地理标志在产品介绍中并不突出,在主流电商平台搜索“地理标志”关键字,显示结果寥寥,无法帮助消费者养成了解、信任、识别地理标志的消费习惯。其次,地理标志无可信生产方和品牌目录可供查询,如市场只知8424西瓜,但无处查询有权使用地理标志的主体,无法阻止地理标志滥用,最终损及标志信誉。再次,长三角地区已出现地理标志间冲突,以及有标志产品和无标志产品间冲突问题。前者如嘉定白蒜与太仓白蒜高度同质化但却分属不同地区地理标志农产品,后者如启东、海门地区同样出产白扁豆、香酥芋、白山羊、金瓜等崇明地理标志农产品,如不突出地理标志认证品质,在监管标准存在高低的情况下,可能造成市场混淆,甚至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

  (三)区域公共品牌质量监管困难

  区域公共品牌可以将区域内优秀农产品全部囊括,但是从质量把控的角度来看,不同产品间标准和要求不一致,对整体农产品的质量监管较难开展,甚至可能出现某一农产品瑕疵损害整体公用品牌美誉度的可能。

  (四)地理标志及区域公共品牌对“新农业”呼应不足

  目前农业公用品牌制度仍然强调产品本身,而缺乏对农业新技术的关注,而新技术本身和消费者之间存在一定距离,一方面技术内容不易为公众了解,另一方面技术转化成果的市场口碑也有待培养。如果对农产品技术也能建立统一的公共品牌,那么就能对农业新技术及技术转化后成果的推广提供强有力的品牌支持。

  三、建议

  (一)在长三角地区先行先试统一“地理标志”制度

  国务院机构改革文件中已经明确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主统一“地理标志”,上海市可先行先试,探索本地市场监督部门和农业部门就地理标志认定工作中的职权协调及衔接,并且将这种工作机制在长三角地区统一化、标准化,真正让“地理标志”申请者享受同一种标准、同一种程序、同一种权利,也为长三角地区一体化提供有益尝试。

  (二)加快跨区域农产品及其品牌的共享共有

  针对跨区域分布农产品品牌注册,尤其是地理标志注册,各地应当避免各自为政、以邻为壑或“先到先得”的思想,积极探索跨区域共有共享的注册机制。

  首先,相邻区域农业部门应当共同梳理和通报共有农产品,尝试成立跨区域特色农产品管理组织,具体负责跨区域农产品的地理标志注册、管理和将来的市场开发。其次,地理标志起名应当弱化本地属性,而突出跨区域特色,如长江口、太湖、江南、嘉昆太等。再次,应当建立地理标志和区域农产品品牌供应商名录,避免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企业和产品攀附地理标志,名录应当在产品外包装上以二维码等便捷形式方便备询。

  (三)成立长三角公用品牌基金,引导品牌的商业性使用

  地理标志等公用品牌补贴对于激发注册热情、挖掘农产品资源,具有积极的正向作用,但各地补贴和审查标准存在差异,且补贴对品牌建设的助力不明显。为此,应当考虑成立跨区域的农产品牌基金,统一补贴标准,并通过硬性的品牌外包装展示、品牌推广渠道建设等考核指标,引导农产品公用品牌的实际商用。此外,基金还可以承担公用品牌之下,企业品牌注册、农业技术或经营信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等金融支持工作。

  (四)农业公用品牌应当关注新技术

  农业公用品牌应当跳脱传统的仅针对农产品的老路子,针对农业新技术积极培养公共品牌,以便新技术推广过程中能够借力公共品牌的口碑和评审单位的权威性,降低新技术推广成本,以促进“授人以渔”的方式,加强优质农产品的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