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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教师怎么惩戒学生才合适?委员呼吁出台保障细则,设立专门监督机构

2020-01-17

来源:劳动报 作者:郭娜

  老师能不能教育惩戒学生?怎么惩戒才合适?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一出台,就引起了热议。在今年的上海两会上,政协委员韩曙提出上海应该出台保障细则,并设立专门监督和评价机构。

  据了解,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是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

  韩曙委员指出,该规则缺乏对惩戒实施的保障措施,比如惩戒权的范围、惩戒权的执行程序、实施惩戒规则产生争议的解决机制等。所以,他认为为保障《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顺利执行,保障教师的管教权,真正做到教书育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在《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即将实施之际,建议上海市教育部门结合上海实际,及早谋划,制订实施《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的保障措施。

  提案建议,要明确上海中小学教师可以实施的惩戒方式,并向社会公示。特别是学生入学的时候向学生和家长予以公示和说明。“要明确,因为每个阶段学生的心理和生理是不同的,所以小学生的惩戒方式应该与中学生的惩戒方式有所区别。”

  韩曙认为,要制定实施惩戒权的执行程序,比如根据公示的惩戒方式,确定哪些是由班主任执行,那些由专门的执行部门执行,并上报专门的监督部门进行备案。同时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以监督教师惩戒权的实施情况,监督机构应该有校方、家长代表、社会专业人员如医生、心理医生、律师等组成。

  此外,他认为还应该设立专门的评价机构,对实施惩戒权产生争议的事件进行评价。比如,家长认为对其孩子实施惩戒不适度或违反相关规定,要求学校对该教师进行处分时,学校不应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简单地迎合和满足家长的不当要求,或自行调查处置,而是应及时让第三方评价机制及时介入,对之进行评价,弄清情况,提出正确的处理意见。韩曙委员在提案中指出,“第三方评价机构应该由医生、律师、教师、家长等人员组成成员库,在启动评价机制前,随机抽签产生对该事件的评价小组,并制定评价人员的行为准则,确保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