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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教师怎么惩戒学生才合适? 委员建议:应出台细则 设立专门监督机构

2020-01-17

来源:上海法治报

  “教育惩戒并不是体罚,其实我们民革党员们讨论后,更愿意称之为‘教师的管辖权’,这样的表述更柔和、人性,更符合行使教师权利的特征。”

  去年11月,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一出台,就引发广泛热议。

  老师究竟能不能教育惩戒学生?怎么惩戒才合适?在今年的上海两会上,政协委员韩曙、唐巍就此联名递交了一份提案,建议上海应该出台保障细则,并设立专门监督和评价机构等。

  “既要免除教师‘不敢惩戒’的后顾之忧,同时也要回应家长对于‘过度惩戒’的担心。”会场上,韩曙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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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早期校园欺凌等行为,惩戒很有必要”

  “个别学生在校园里屡屡违规,甚至出现校园欺凌等行为,教师却不敢管,怎么办?全靠学生自律自觉,教育就失了严管这条腿。一些学生心中的恶不能打小磨去,渐渐便会做出大恶。”韩曙认为,教育惩戒很有必要,“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韩曙表示,惩戒权有其合理的权利来源,也是培养孩子成为品行良好的,有用的社会成员的”抓手“。中小学生进入学校后,教师可以说是家长的代理人,在某种程度上被赋予了家长的权力,以便代理家长履行惩戒义务,这是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权利来源。

  据悉,去年,教育部出台上述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

  怎么惩戒?什么尺度?建议出台细则

  教育惩戒的方式方法和尺度非常重要。究竟什么样的教育惩戒方式合适?教师惩戒时“尺度”如何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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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韩曙(摄影 汪昊)

  “每个阶段学生的心理和生理是不同的,所以小学生的惩戒方式应该与中学生的惩戒方式有所区别。”韩曙认为,要制定实施惩戒权的执行程序,比如根据公示的惩戒方式,确定哪些是由班主任执行,那些由专门的执行部门执行,并上报专门的监督部门进行备案。

  韩曙同时指出,教育部出台的相关规则征求意见稿,缺乏对惩戒实施的保障措施,比如惩戒权的范围、惩戒权的执行程序、实施惩戒规则产生争议的解决机制等。

  因此,结合《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他建议上海市教育部门结合上海实际,及早谋划,制订实施《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的相关保障措施。韩曙建议,要明确上海中小学教师可以实施的惩戒方式,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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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是学生入学的时候向学生和家长予以公示和说明。建议可以在部分学校先行试点。”韩曙说。

  建议设立专门监督机构 建第三方评价机制

  解决了教师“不敢惩戒”的后顾之忧,学生和家长的权益又该如何平衡?谁来监督教师的惩戒权?

  对此,韩曙建议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以监督教师惩戒权的实施情况,监督机构应该有校方、家长代表、社会专业人员如医生、心理医生、律师等组成。

  同时,还应该设立专门的评价机构,对实施惩戒权产生争议的事件进行评价。比如,家长认为对其孩子实施惩戒不适度或违反相关规定,要求学校对该教师进行处分时,学校不应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简单地迎合和满足家长的不当要求,或自行调查处置,而是应及时让第三方评价机制及时介入,对之进行评价,弄清情况,提出正确的处理意见。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该由医生、律师、教师、家长等人员组成成员库,在启动评价机制前,随机抽签产生对该事件的评价小组,并制定评价人员的行为准则,确保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韩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