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上海市委会:关于加快预决算信息公开步伐,助推规范透明预算制度建立的建议

2018-01-18

  一、背景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上海市积极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关于预决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积极推进财政信息公开工作,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透明度指数不断上升,财政信息公开工作一直位居全国上游水平。

  二、问题及分析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十九大”报告的这一表述对我国信息公开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新要求对照分析,我们认为,本市的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快与改进,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预决算信息公开总体水平有待提高。虽然本市的预决算透明度指数在逐年提高并在这些年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整体水平依然不是很高,这离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尚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本市的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总体上尚有改进与提高的空间。

  2、与改革开放排头兵的要求尚有差距。本市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这些年来虽然能够做到稳步推进,不断提高,但与全国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比较来看,政府性基金、部门预算信息的公开只达到了全国的平均水平,而政府资产负债、一般公共预算信息的公开甚至尚未达到全国的平均水平,依申请公开工作较为薄弱,这些都与上海要成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的要求尚有差距。

  3、信息公开制度建设需要进一步规范。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提供和不提供往往取决于领导同意还是不同意,而不是工作人员根据制度规定来决定,由此导致信息公开的随意性比较大,领导的重视与关注而非制度因素对信息公开程度所起到的作用更大。因此,在应对依申请公开方面,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建立与规范。

  4、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不尽合理。现行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07年使用至今,虽经零星修补但未有大的调整,由于其在广度上没有全面展示出政府的所作所为,导致预决算中“其他支出”比重居高不下;同时,由于其在深度上没有细化到足以去判别政府的所作所为,即使将政府拥有的所有财政信息都公开,仍然难以看到财政资金最后是被用到哪里去了,致使预算信息公开的意义尽失,不足以保障人民的知情权的。

  三、建议

  1、正确认识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意义。我们要认识到预决算信息公开是防止腐败的制度保障。习总书记曾经指出,要使领导干部“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要想让领导干部不想腐,必须先让领导干部不敢腐和不能腐。“有腐必惩、有贪必肃”,确实能够使领导干部不敢腐,但问题是,如何才能知道贪腐的存在呢?贪腐,很大程度上与金钱有关,它往往是领导干部在“为别人花别人的钱”时转变成了“为自己花别人的钱”。预防腐败,关键就在于看住政府的“钱袋子”,其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方法便是预决算信息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反腐、防腐的体制机制创新主要在于信息公开,预决算信息公开是防止腐败的制度保障。

  2、完善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地方性法规,为信息公开提供法律保障。法律是底线而不是上限,预决算信息的公开不能仅以《预算法》的要求为最高要求,而是应该要充分体现“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开明睿智大气谦和”的上海城市精神,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不断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完善信息公开的地方性法规,使预决算信息的公开真正实现“十九大”提出的“全面规范透明”的目标。

  3、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府部门的问责体系。将政府信息公开和财政透明度作为各级政府问责的一项重要内容,以提高政府的信息公开意识。虽然从2015年开始财政部已经在对全国各地的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但对推进各地的财政信息公开进程似乎效果不是很理想。根据行政工作的一般规律,唯有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府部门的问责体系,类似于近年来对财政支出进度进行问责一样,才有可能消除大家的顾虑,使各级政府部门重视这一工作。

  4、修订现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确保财政信息公开的结果能够满足公众行使监督权的需要。为了保障政府财政信息可以全面和客观地反映政府收支的去向,需要对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彻底的修订,使得修订后的科目在广度上能够全面展示政府的所作所为,在深度上能够细化到足以去判别政府的所作所为,让公众能够根据公开的财政信息判断政府权力运行是否正确,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供技术支撑。

  可以相信,预决算信息公开是贯彻“十九大”精神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目标的制度保障。上海要作为全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理应在预决算信息公开方面成为先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