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全忠:关于对《不动产证》房屋面积表述的建议

2017-01-16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不动产证》的发放、登记工作已经在一些省市开展试行,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表示:2016年底前,要基本实现“停发旧证,改发不动产产权证”,到2017年底前,不动产统一登记技术平台必须基本覆盖全国所有市县。对普通老百姓而言,《房产证》改为《不动产证》对其影响不大,但对房屋面积具体的表述各地做法存在的差异却颇有想法。

  比如《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应当同时公布套内建筑面积及其价格、建筑面积及其价格,并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当事人发生面积纠纷时,应当以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价格作为处理纠纷的计价依据。重庆市的房产证上表述非常明确: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面积,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建筑面积、实际使用面积和公共面积分摊部分。以华人为主的新加坡,其商品房也明确分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房产税按套内面积征收)和分摊面积。

  众所周知,每套房子的分摊面积是不一样的,多层住宅的分摊面积一般在12%左右,高层住宅的分摊面积一般在28%左右,而办公楼一般在45%左右。这导致普通百姓很难清楚地知道自己所购房屋的实际面积情况(得房率)。

  上海作为全国先行先试的排头兵,应当在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问题上有所创新,在新的《不动产证》上加以更清楚的细分表述。由此,建议:

  1、借全国实施《不动产证》登记的契机,对商品房面积的表述实行统一,分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实际使用面积)、分摊面积三部分。

  2、借鉴重庆的做法,修改、完善《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明确交易当事人发生面积纠纷时,按以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价格作为处理纠纷的计价依据。

  3、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房产税按照套内建筑面积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