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媒体聚焦 > 稿件

[文汇报]为失独群体提供有效帮助和关怀

2016-01-29

来源:文汇报 作者:顾一琼

  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自20世纪80年代起全面实施的基本国策,曾发挥过积极的历史作用,但“意外”总是难免―――“失独”是最悲凉的一种。

  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约产生7.6万个失独家庭,全国失独家庭至少已超过100万个。在上海,至少有7000余户失独家庭正面临着身体、经济、精神上的三重压力。继空巢、独居老人之后,失独老人也越来越引起各界关注。这些家庭在经历了丧失子女的大悲后,还必须独自承担养老压力和精神空虚。如何让这一群体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依、老有所终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社会问题。

  此次上海两会现场,市人大代表曾铮提出了关于加强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的建议,建议为这一群体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和伦理关怀。

  相关调研显示,医疗养老是该群体面临的首要问题。在上海地区2010年领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失独家长约有3.6万人,其中大多为中老年群体。昂贵的医疗开支让他们的生活雪上加霜,还常常面临无人办理正常医疗住院手续以及术后无人照料等问题。此外,由于相关法规缺乏,很多失独老人由于无子女作为监护人,因而面临无法进入养老院的窘境。

  情感慰藉缺位。经历丧子之痛后,很多人选择自我封闭,拒绝与社会接触。部分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由于缺乏相应心理学知识、社会工作知识,在处理与失独家庭相关工作时,不够到位细致,容易造成二次伤害。

  现有的扶助措施主要依靠政府的各种补贴,力度有限。实践中,部分区县产生了失独家庭出于相互慰藉需要而组成特定交流圈的做法和经验,但没有得到推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但如何真正有效落实“必要的帮助”,确实需要动一番脑筋。

  曾铮建议: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组织搭建平台,聘请专职律师,对于失独家庭所遇到的法律维权等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失独老人监护人问题,也需要法律予以界定澄清,发生突发事件或意外,是单位还是居委会或是社会组织能起到监护作用?如果失独老人要申请进入养老机构,什么人可以担任其监护人?

  同时,失独群体劝慰帮扶是一项极为复杂的专业性工作,需要帮扶者具备心理学、社会学知识及社会工作经验,而非一项仅凭同情心或热情就能做好的工作。建议多利用第三方社会组织介入、处理相关矛盾。

  此外,曾铮建议:在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上,结合地方财政状况,适当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高失独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扩大医疗保障范围,提高医疗报销比例,减轻失独家庭的医疗负担;对失独老人优先安排入住老年公寓,给予一定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失独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等。“扶助失独家庭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经济扶助、医疗救助、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多个领域,需要统筹协调,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各方的帮扶优势,积极开展关爱活动,帮助失独家庭走出精神低谷、重拾生活信心、提高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