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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政治设计:国家政制建设的杰出智慧
2016-6-22 16:55:47

  内容提要:孙中山重视从政制架构上推进中国政治发展,对建立合乎时代精神又具有中华民族本土精神的民主政治作过长期探索。辛亥革命后孙中山在总结欧、美、日本等国政制建设成败得失的历史经验、博采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们的学说、结合中国历史上政治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极富创见的政治设计,提出了以“民主程序”、“五权宪法”、“直接民权”、“权能分立”为主要构件的现代化国家治理图式,显示了清晰的民主政治推进路径和独特的政治智慧。孙中山对于中国政治建设的思考和创见,对今天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富有深刻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政治设计、国家治理现代化、政治程序、五权宪法、直接民权、权能分立

  孙中山是揭开中国现代历史的划时代的巨人之一。他经历了由旧民主主义革命向新民主主义革命转变两个不同时代。孙中山对中国建立合乎时代精神,又不失中华民族本土特色的民主政治作过长期探索,显示出杰出的政治智慧。他深入“研究各国政治得失源流”,“尤注重研究各国底宪法”,[①]辛亥革命后他立足中国实际,总结欧、美、日本政制建设的成败得失,博采和扬弃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理论学说,结合中国的历史经验,形成了极富创见的政治设计,逐渐形成了以“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四权民权”、“权能分离”为核心的国家治理图式。其政治更新的根本目标,是着眼于从文化深层和政制架构上来建构中国新型的民主政治。

  一、“军政、训政、宪政”:民主政治建设程序上的创造

  1924年孙中山拟定《国民政府建国大纲》,提出了近代中国以军政、训政、宪政为推进主线和以民生、民权、民族为主要目标的总体构想。其内容主要有:(1)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2)建设之首要在民生。故对全国人民之食衣住行四大需要,政府当与人民协力,共谋农业之发展,以足民食;共谋织造之发展,以裕民衣;建筑大计划之各式舍,以乐民居;修治道路、运河,以利民行。(3)其次为民权。故对于人民之政治知识能力,政府当训导之,以行使其罢免权,行使其创制权,行使其复决权。(4)其三为民族。故对于国,内之弱小民族,政府当扶植之,使之能自决自治。对于国外之侵略强权,政府当抵御之;并同时修改各国条约,以恢复我国平等、国家独立。(5)建设之程序分为三期:一曰军政时期;二曰训政时期;三曰宪政时期。……[②]

  这个建国大纲具有总体规划性质,是个典型的“顶层设计”。其立国之本是民众福祉,民众的利益被置于中心位置。实施的具体内容依次是先解决好民众之温饱生活,以足民食、以裕民衣、以乐民居、以利民行是解决民生的重点;再解决民权潺弱,切实提升民众的政治参与能力;再进而解决“弱小民族”的“自决自治”和抵御外强之侵问题。实施国家现代治理的程序是推行“三步走”战略,即由军政、训政两阶段而后进入宪政即宪治阶段。

  孙中山认为,实施民主政治的第一步须行军法之治,此为“军政时期”。军政之治是实施民主政治的先要,不用革命的武力消灭一切封建腐朽势力和反动的军阀势力,不以革命的军事统治方式铲除一切旧势力障碍,不事先造成社会和平安宁之环境,没法进行民主政治建设的。训政是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步骤,但后来国民党在实践中放大了训政期,使人诟病不少,这与孙中山原先的构想差之甚远。

  实施民主政治的第二步是行约法之治,训练民众学会使用民主权利,此为“训政时期”(孙中山称为“过渡时期”或“约法时期”)。这一时期主要任务是“施行约法(非现行者),建设地方自治,促进民权发达。”[③]约法之治以县为自治单位建设地方自治。在训政期内,中央与地方采用均权制划分权限,“凡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划归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质者。划归地方”,[④]凡完成了自治县条件的省,即可结束训政。

  实施民主政治的第三步是行宪法之治,按国民大会制定的宪法实行宪治,此为“宪政时期”(孙中山称为“建设完成时期”)。在此时期始施行宪政,实行直接民权,人民对于本县之政治有普通选举之权、创制之权、复决之权、罢官之权,“而对于一国政治,除选举权之外,其余之同等权则付托国家[民]大会之代表以行之”。[⑤]这是民主政治按正常轨道运行的开始。按孙中山构想,宪政开始实行之时,全国国民应按宪法举行大选,“国民政府则于选举完毕之后三个月解职,而授政于民选之政府,是为建国之大功告成。”[⑥]此后民选之新政,则完全按“五权宪法”行使职权。这时,中国新型民主政治体制就算初步建立起来了。

  国家政治建设不仅要“程序合法”,更要“程序精妙”,具有科学性、逻辑性和可行性。公共生活中很多东西其效不彰,首先程序上就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好的程序厘定,本身就是一种创造、一种智慧。孙中山所设计的推行民主政治的程序,他自己称之为“革命程序”。其构想的“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是个相互衔接的完整过程,是以“渐进理性”推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孙中山认为这个过程中的各个阶段,都不能单独建成起理想的民主政体。就这一政治程序三个阶段的必要性看,军政、宪政两个阶段易为人们理解,训政阶段则不一定能为人们所理解和认同,由此孙中山反复详细论证“训政”即培养、引导的必要性。

  孙中山强调,训政时期之所以成为由专制而进入民主共和国的必须阶段,原因在于由军政一蹴而至宪政时期将会产生严重的消极后果和不可克服的流弊:其一是旧的污泥未能涤荡,新的民治事实上无法推行,民主政治难以实现;其二是旧规制易复辟,新规制易遭压制,最终结果将是“并民治之名而去也”即有其民治之名而无民治之实。其所以如此,根本原因在于,长期处于封建统治之下的中国人民对于民主政治根本上是陌生的。要使人民能适应新的社会政治体制,要使人民抵制专制制度的复辟,就要对人民进行民权理性、知识与技术方面的训练。孙中山指出:辛亥革命之后因为没经过一个必要的训政时期,才最终导致帝制复辟。可以说,这三个阶段特别是训政构想,反映了孙中山对中国社会现状的深切洞察和重于建设的苦心孤诣。

  二、“五权宪法”:政治体制上的创造

  “五权宪法”是孙中山政治设计的灵魂。孙中山认为“近世一二百年来,世界政治潮流趋于立宪”,[⑦]中国亦应顺应这个历史潮流,推行宪治。宪治由两个基本的内容组成:一是宪法,二是宪法机制。孙中山认为“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⑧]“所谓宪法者,就是将政权分几部分,各司其事而独立。”[⑨]因此,宪法既是国家机构的基本组织准则,也是保障人民权利的根本法规。孙中山“五权宪法”方案正是在“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这一原则下,形成了国家机构的构建方案。

  宪法是现代政治文明重要表征,它产生于17世纪英国新兴资产阶级限制王权运动和18世纪美国独立战争后的制宪会议,其本质是公民与国家的契约。孙中山在深入考察研究“各国政治得失源流”后得出这样的结论[⑩]:“历观各国的宪法,有文宪法是美国最好,无文宪法是英国最好。”但是“英是不能学的,美是不必学的……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是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11]可以说,在近现代政治人物中,孙中山是最具有公允而非偏狭、批判而非迷信来对待西方政制的。孙中山强调:一国的政权应分作五个部分,而不是三部分的宪法,才是“世界上最好的宪法”。“五权宪法,分立法、司法、行政、弹劾、考试五权,各个独立。”[12]

  为什么宪法要有“五权”?孙中山阐述说:政治中有两个力量,一个是自由的力量,即离心力;一个是秩序的力量,即向心力。“自由太过,则成为无政府;秩序太过,则成为专制。数千年底政治变更,不外夫这两个力量的冲动。”[13]五权宪法就是调节自由和专制,使它们保持两力“动态平均”。孙中山进一步指出:“政治里面有两种人物,一种是治人者,一种是治于人者。”现在要实行民权主义,是要把这两个阶级彻底打破。“这个五权宪法,亦是打破治者与被治者底阶级,实行民治底根本方法。”[14]由此,五权宪法是一部“新的机器”,是人民驾驭的一部治理新国家的最好的机器。孙中山“五权宪法”的结构是:

  五权宪法

  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弹劾权考试权

  按孙中山的解释,行使立法权的为国会议员,行使司法权的为裁判官,行使行政权的为大总统,行使弹劾权的为监察官,行使考试权的为考试官。“五权宪法”不同于“三权分立”的一个特点,是在孟德斯鸠把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的基础上,又加进一个“弹劾权”(或称“监察权”)和一个“考试权”。所谓弹劾权,就是对行政官员的一种监督。所谓考试权,就是国家用人一律都要经过考试,不可随便乱用,以使确有才学之人进入政府。

  在渊源上,“五权宪法”扬弃了三方面前人成果:一是扬弃了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孙中山指出:“五权宪法”是从孟德斯鸠起始的。宪法是从英国创始的,而英国人却并不懂得三权分立,只是由于政治需要才这样做罢了。后来孟德斯鸠根据英国的政治习惯,发明了三权分立学说。可是一系列事实表明,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并不完善。二是扬弃了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喜斯罗教授的观点。喜斯罗在所著《自由》一书中认为宪法分为“三权”是不够的,应有四种权力:即应该将原来包括在国会职权中的弹劾权独立出来,与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平列,成四权分立。孙中山对这一主张甚为赞赏。三是扬弃了中国历史上的弹劾权和考试权。孙中山认为:中国古代长期存在的监察与考试制度“是很好底制度”,[15]这是值得借鉴和继承的制度,可以改造后使用。

  “五权宪法”设计中“考试权”具有重要地位。考试制度是涉及国家选拔和录用人才的大问题。孙中山认为“无考试的制度,所以无论是选举、是委任,皆有狠大的流弊。”[16]“没有考试,虽有奇才之士,具飞天的本领,我们亦无法可以晓得,正不知天下埋没了多少的人材呢!因为没有考试的缘故,一班并不懂得政治的人,他也想去做官,弄得乌烟瘴气,人民怨恨。”[17]西方国家中,考试制度在英国实行最早,世界各国的考试制度差不多都是学英国的,穷根溯源,英国的文官制度是从中国学过去的。在共和时代,试是万万不可少的。但是这考选权如果属于行政部,那权限未免太广,流弊反多,所以必须成了独立机关才得妥当。”

  孙中山主张监察权应独立,同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等四权相平列。理由在于:第一,现在世界各立宪国家都实行立法机关兼有监察权(具体表现为弹劾)的制度。监察权不独立,必将产生无数弊端。其中最大的问题是议会将挟制行政机关,形成议院专制。第二,司法机关是裁判人民的,监察机关是裁判官吏的。现在裁判人民的司法机关既然已经独立,那么裁判官吏的监察机关亦应独立。孙中山强调:中国古代也有“三权”宪法(即君权、考试权、弹劾权分立),只是君权兼有西方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而西方的立法权则兼有中国的弹劾权,行政权兼有考试权。只要将原属君权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去取代君权,或者将弹劾权、考试权独立出来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相平列,则可改造为五权宪法。

  根据孙中山设计的“五权宪法”,国家政治体系的结构关系是:“由各县人民投票选举总统以组织行政院,选举代议士以组织立法院,其余三院之院长由总统得立法院之同意而委任之,但不对总统、(立)法院负责,而五院皆对于国民大会负责。各院之失职,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弹劾之;而监察人员失职,则国民大会自行弹劾而罢黜之。国民大会职权,专司宪法之修改,及制裁公仆之失职。国民大会及五院职员,与夫全国大小官吏,其资格皆由考试院定之。此五院宪法也。”从政体特色看,五权宪法确立的民主政体既似内阁制又非内阁制;既似总统制又非总统制,它是一种由内阁制、总统制、委员制综合而成的新型政体(总统制成份稍多)。在这一政体中,治国机关各个组成部分均有不同程度的相关牵掣,对分权与制衡原则贯彻得最为彻底。

  “五权宪法”是在扬弃西方分权理论基础上,经过总结经验,结合中国文化传统和国情创制的,有其独特的价值取向:一是以“五权”矫“三权分立”之弊。从根本上说,“五权宪法”是对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超越,有独特的创造和发展。孙中山认为:欧美三权宪法并不是理想的宪法,“不完备底地方狠多,而且枝[流]弊亦不少”[18]。二是“于间接民权之外,复行直接民权”。孙中山主强调:直接民权才是真正的民权。欧美的民主政体中人民并不能直接管理政府,并未实现真正的民权。三是民权“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也”。“五权宪法”受到“主权在民”、“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等现代政治文明理念的影响,孙中山自己认为它与现代世界文明主潮是相通的。

  “五权宪法”作为孙中山极富政治智慧的政治创制,反映出他希冀补葺西方政治文明缺陷的求真、求善精神。孙中山对西方三权分立理论以及英美政制采取了批判、扬弃、超越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戮力改革,设计出更为合理的国家政制构架。正如孙中山强调的:“五权宪法”为他所独创,是一种“破天荒的政体”,“不但是各国制度上所未有,便是学说上也不多见”[19]。“五权宪法”政治创制的灵魂,是熔铸古今中外文明成果,从制度结构上确立民主政治可予推行的治政模式。

  三、“直接民权”:监督机制上的创造

  孙中山一生致力于中华民族的民主事业,目标是要建立一个真正主权在民的民主共和国。他深感欧美各国“主权在民”远未实现,为弥补西方代议民主即“间接民权”的重大缺陷,“谋直接民权之实现与完成男女平等之全民政治”,[20]在中国建设一个“共和政治,民为主体”[21]的共和国,使人民拥有确凿的“权力”而超越西方社会人民一般的“权利”,孙中山进行了长期的探索。

  首先,孙中山对漫长的中国历史进行了总结,指出中国之所以战祸连年,是由于君主制引起。人人都争想着做皇帝,引发内战不断。历史上起义本来很进步,但结果只是君主的改姓换代罢了。现在革命党内也一班人想做皇帝而附和革命。孙中山的结论是,为减少国内战争不能再搞那种主权属于皇帝的君主制了,而应实行民权的制度。其次,孙中山对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国家的政治现状作了深入考察,认为民权兴起与发展是世界不可逆转的文明潮流,中国革命推行民权制度必须顺应世界潮流。

  孙中山在广泛地研究和考察了各国的政治制度、研究了外国的情况后,得出了民权政治在外国并未得到充分实行的结论。认为“民权问题在外国政治上,至今没有根本办法,至今还是一个大问题。”外国的物质科学进步很快,至于政治理论,则仍然停留在二千多年以前柏拉图写共和政体的那个水平上。孙中山指出:西方国家的人民曾为民权而斗争,但是争来争去,就最近一百多年的结果来看,他们只争了一项选举权。其实即使是选举权也还存在许多资格限制,因而是很不充分的。实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国家叫议会政治,但是建立了“代议政体”的国家并没有充分发达的民权。西方的“代议政体”有很大的弊端,代议士一旦获得其所需要的任职资格后,“则悍然违背人民之意思以行事,而人民亦莫之如何”。“现在的代议士,都变成了‘猪仔议员’……不过传到中国,流弊更是不堪问罢了。”[22]所以民权不能只是以争得选举权和建立代议政体为满足,而应探索如何建立“直接民权”,以使人民真正具有最后的控制权。

  孙中山强调,他所主张的“民权”与欧美不同,但可以欧美一些事实材料和历史经验来改造中国的政治,以超越欧美。[23]在探讨了西方经验的基础上,孙中山提出中国要实行四种“直接民权”的构想,强调人民必须拥有这四方面的权力,才称得上是“直接民权”。

  “直接民权”凡四种:选举权、罢官权、创制权、复决权。第一是选举权。国家官吏产生的方式体现着政治体制的性质和文明的程度。实现国民的选举权是体现“主权在民”关键的一步。他强调:应将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结合起来,凡属县市级官吏、议员以及全国性的“国民大会”代表必须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县以上官吏暂可间接选举产生。第二是罢免权。孙中山指出:如果只有选举权而无罢免权,那是一架不完备的机器,只有推力,没有拉力。“人民有了这个权,便有拉回来的力”。[24]第三是创制权。孙中山认为:“有了治人,还要有治法。人民要有什么权,才可以管理法律呢?如果大家看到了一种法律,以为是很有利于人民的,便要有一种权,自己决定出来,交到政府去执行。关于这种权,叫做创制权。”[25]孙中山构想的这种创制权他也称为“废法权”,主要作用是以人民直接立法的方式,弥补立法机构(亦由人民选举产生并代表人民立法)在立法上的偏差或不足。[26]第四是复议权。“若是大家看到了从前的旧法律,以为很不利于人民的,便要有一种权,自己去修改,修改好了之后,便要政府去执行修改的新法律,废止从前的旧法律。关于这种权,叫做复决权。”前两种权是人民管理官吏的权力,后两种权是人民直接管理法律和政府体制的权力。

  孙中山强调人民有了这四个权,才算是充分的民权;能够实行这四个权,才算是彻底的直接民权。……人民能够实行四个民权,才叫做全民政治。[27]由于“四权”是观察了瑞士及美国一些州的做法而进行构想的,所以孙中山强调他这种设计乃据经验事实而不是假设的理想,强调“这四个民权,就是四个放水制,或者是四个接电钮。……有了四个民权,便可以直接管理国家的政治。”以真正实现“四万万人来做皇帝”的全民政治。[28]

  四、“政权与治权分立”:国家治政结构上的创造

  “五权宪法”确立了政府的权力体制,“直接民权”确立了人民的四种监督和控制权力。如何区分国家的“政权”和“治权”,以及这两种权力相互关系如何匹配、如何运作?孙中山提出了著名的“权能分立”设计,亦即政权和治权分立的构想。

  “权能分立”设计发端于辛亥革命后。在1922年发表的《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一文中孙中山比较完满地表达了这一构想。在晚年孙中山所作的关于民权主义诸多演讲中,又作过详尽阐述。孙中山认为政是众人之事,集合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政权;政权就可以说是民权。治是管理众人之事,集合管理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治权;治权就可以说是政府权。所以政治之中,包含有两个力量:一个是政权,一个是治权。这两个力量,一个是管理政府的力量,一个是政府自身的力量。[29]孙中山把国家权力区分为“政权”与“治权”两部分,“政权”简称“权”,乃是驾驭政府的力量――这个“权”属于人民。“治权”简称“能”,亦即职能或者管理权,乃是为人民服务的力量――这个“能”属于政府。人民有权,政府有能。人民以手中之“权”操纵和管理政府,政府以它所具有的“能”替人民办事。这就是权能分离即“政权和治权分立”的基本原理。

  在这个治政结构中,一方面,人民拥有“四权”(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议权),以保持人民对国家权力的有效控制;另一方面,政府拥有“五权”(司法权、立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以保持政府的有效运作和行政效率。两者法理关系是人民用四个“政权”,去管理政府的五个“治权”:

  上部分“政权”是人民管理政府的权;下部分“治权”即政府权。[30]“权能分立”设计的要旨在于:一是确保人民真正掌握对国家治理的支配权,孙中山强调“用人民的四个政权,来管理政府的五个治权,那才算是一个完全的民权的政治机关”;二是在实现人民对国家权力控制的前提下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打造真正的责任政府和效率政府。孙中山强调“有了这九个权,彼此保持平衡,民权问题才算是真解决,政治才算是有轨道”。[31]

  孙中山指出:西方的民权至今还存在着一个大问题,就是在政治上一直无法解决一个重大矛盾:一方面,人民“最希望的是要一个万能政府,为人民使用以谋人民的幸福”;但另一方面,人民“最怕的是有了一个万能政府,人民不能管理”[32],人民没有办法去节制这个政府。西方由于“权与能不分,政府过于专横,人民没有方法来管理。”[33]按理说,一个既强而有力,又完全归人民使用,能为人民谋幸福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但是历史事实证明,这个理想还难实现,故人民宁可要一个无能的政府,也不愿意因为政府力量太大,因为人民无法管理而反受其压迫。所以实际情况是,在民权发达的国家,多数政府退化为无能;而民权不发达的国家,政府却多是有能的。孙中山主张:政府应是强有力的“能力政府”,同时又应使政府能够服从人民。要找出办法来解决这个矛盾,而权能分开,使人民有直接民权,就是解决这个矛盾的办法。

  人民拥有了四权,不但不怕政府强大,而且还有利于政府的强大。因为人民在实现有效控权的前提下,把国事托付给了专门家。孙中山始终认为,“国家的政治,根本上要人民有权;至于管理政府的人,便要付之于有能的专门家。”[34]西方国家之所以出现民权发达的国家必然政府低能,政府强有力的国家必然民权不发达的现象,原因就在于他们理论上不懂得区分政权与治权这两个方面,特别是没有找出人民能够管住万能政府的办法。而政府拥有了五权,就能强大起来,提高“能”力。

  孙中山强调“五权宪法”架构下的政府将是强有力的政府,“用五权宪法所组织的政府,才是完全政府,才是完全的政府机关。有了这种政府机关去替人民做工夫,才可以做很好很完全的工夫。”[35]由于政权和治权分开,人民掌握着四个政权,彼此力量平衡。所以人民就不怕政府力量太大而不能管理了。这样就形成了一种“机器是很有能的东西,工程师是很有权的人”[36]这样一权力格局。在孙中山的政治设计中,政府能力和行政效率不是一种伦理性问题,而是政治结构或治政结构问题,只要结构上设计得合理、科学,这个问题就能很好解决。虽有一定的理想主义色彩,但孙中山注重结合欧美和中国的历史实践探索“强政府、弱人民”、或“弱政府、强人民”这一历史悖论,实现效率政府、能力政府与人民绝对控权之间的“双赢”,是相当有建设性、创造性的。

  孙中山对中国如何推进现代化政治发展、建立符合时代发展潮流又不失中华民族本土特色的政治设计作了长期的深入探索,形成了独富创见的政治设计。这一政治设计以人民主权为灵魂,以“五权宪法”为核心,以完善的治政技术结构为特色,是一个反映了现代政治文明和中国特色的系统性政治创造,显示了伟大的政治智慧。

  孙中山为推进中国现代化政治建设纵横摆阖,擘划一生,“毕生学力,尽萃于斯,精诚无间,百折不回,满清之威力所不能屈,穷途之困苦所有不能挠。”[37]毛泽东评价孙中山先生说:“他全心全意地为了改造中国而耗费了毕生的精力,真是鞠躬尽瘁,死而后已。”[38]但孙中山先生之所以伟大,不仅在于他是中国革命的先行者,更在于他是一名建设性革命家和充满了政治智慧的思想家、建设者。孙中山的政治设计,不仅有着翔实的理论和现实依据,具有逻辑上的自洽性、完满性,还在于具有非常开阔的眼界和博大的胸襟,具有循序渐进的操作路径和可行性。孙中山的政治设计和政治智慧,对于今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丰富的启发意义特别是方法论借鉴价值。

  秦德君教授,新闻传播学博士后、政治学博士。中国政研会特约研究员、上海市政治学会常务理事、上海领导学会常务理事、上海文史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华夏社会发展研究院研究员、《现代领导》国是智库咨询中心研究员、上海交大MPA导师、《决策》杂志专栏作者、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处长等。

  [①]《在广东教育会的演说》(1921年4月4日),中山大学历史系孙中山研究室、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合编:《孙中山全集》第5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87页。

  [②]《国民政府建国大纲》(1924年1月23日),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中山大学历史系孙中山研究室合编:《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27页。

  [③]《中国革命史》(1923年1月29日),中山大学历史系孙中山研究室、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合编:《孙中山全集》第7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62页。

  [④]《国民政府建国大纲》(1924年1月23日),《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128页。

  [⑤]《中国革命史》(1923年1月29日),《孙中山全集》第7卷,第63页。

  [⑥]《国民政府建国大纲》(1924年1月23日),《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129页。

  [⑦]《在广东教育会的演说》(1921年4月4日),《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486页。

  [⑧]《〈中华民国宪法史〉前编序》(1920年8月),《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319页。

  [⑨]《在广东教育会的演说》(1921年4月4日),《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486页。

  [⑩]1906年12月2日,在日本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中,孙中山比较系统地提出了“五权宪法”的构想。1920年11月,孙中山在重组中华民国军政府过程中,在广东作《五权宪法》的演说,又对此作了具体阐发。

  [11]《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1906年12月2日),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中山大学历史系孙中山研究室合编:《孙中山全集》第1卷,1981年版,第330页。

  [12]《在广东教育会的演说》(1921年4月4日),《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495页。

  [13]《在广东教育会的演说》(1921年4月4日),《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491页。

  [14]《在广东教育会的演说》(1921年4月4日),《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492页。

  [15]《在广东教育会的演说》(1921年4月4日),《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493页。

  [16]《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1906年12月2日),《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30页。

  [17]《在广东教育会的演说》(1921年4月4日),《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496页。

  [18]《在广东教育会的演说》(1921年4月4日),《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487页。

  [19]《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1906年12月2日),《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31页。

  [20]《中国国民党党纲》(1923年1月1日),中山大学历史系孙中山研究室、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合编:《孙中山全集》第6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页。

  [21]《建设方针宣言》(1920年12月1日),《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440页。

  [22]《三民主义・民权主义・第四讲》(1924年4月13日),《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13页。。

  [23]孙中山研究了瑞士的经验后指出,瑞士人民除了有选举权以外,还有创制权和复决权。选举权是人民对官吏而言的,创制权与复决权则都是对法律而言的。所以瑞士人民享有三种民权。孙中山认为,在美国西北部有一些地方,它们的人民比瑞士更多得到一种民权,那就是罢免权。

  [24]《三民主义・民权主义・第六讲》(1924年4月26日),《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50页。

  [25]《三民主义・民权主义・第六讲》(1924年4月26日),《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50页。

  [26]孙中山在《五权宪法》中指出:“如立法院任立一法,人民觉得不便,可以公意起而废之,这个废法权叫做复决权。又如立法院如有好的法律通不过的,人民也可以公意赞成通过之,这个通过的不叫创制权,仍是复决权。”(参阅《在广东教育会的演说》(1921年4月4日),《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497页。)

  [27]《三民主义・民权主义・第六讲》(1924年4月26日),《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50页。

  [28]《三民主义・民权主义・第六讲》(1924年4月26日),《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50页。

  [29]《三民主义・民权主义・第六讲》(1924年4月26日),《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45页。

  [30]孙中山认为“政府自己办事的权,又可以说是做工权,就是政府来替人民做工夫的权。人民有了大权,政府能不能够做工夫,要做什么样的工夫,都要随人民的志愿。就是政府有了大权,一经发动做工夫之后,可以发生很大的力量,人民随时要他停止,他便要停止。总而言之,要人民真有直接管理政府之权,便要政府的动作随时受人民的指挥。”(《三民主义・民权主义・第六讲》(1924年4月26日),《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51页。)

  [31]《三民主义・民权主义・第六讲》(1924年4月26日),《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52页。

  [32]《三民主义・民权主义・第六讲》(1924年4月26日),《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51页。

  [33]《三民主义・民权主义・第六讲》(1924年4月26日),《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40页。

  [34]《三民主义・民权主义・第五讲》(1924年4月20日),《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33页。。

  [35]《三民主义・民权主义・第六讲》(1924年4月26日),《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51页。

  [36]《三民主义・民权主义・第六讲》(1924年4月26日),《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40页。

  [37]《建国方略》(1917-1919),中山大学历史系孙中山研究室、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合编:《孙中山全集》第6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57页。

  [38]毛泽东:《纪念孙中山先生》,《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54页。

作者:秦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