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媒体聚焦 
 
[解放日报]“同案不同判”如何避免?
2012-1-16 11:34:14

image

施嘉骅代表(右)在审议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张驰摄

image

  严胜雄委员(右)就大额资金监管等问题建言。

  张海峰摄

  “司法实践过程中,一些诉讼当事人和律师往往反映,对事实基本相同的案件,判决结果却差别很大甚至截然相反……”对于此类“同案不同判”现象,不少代表对此提出,建立健全案例指导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热点问题的指导性案例,建立法院内部协调机制等等,以此推进法律适用统一。

  “司法正义要求相同的案件获得相同的判决结果。”孙洪林代表说,所谓“相同的案件”,是指诉讼标的种类相同或相似、法律构成要件事实相同或相近,而“同案同判”的法理基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但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确实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顾肖荣代表也说,法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很正常,就像“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一样,所有案件中的犯罪主体和被害人等情况都各不相同。尽管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同案不同判”会使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可和信任程度下降。

  “同案不同判”现象为何会产生?一些代表分析,除了案件本身的情况千差万别之外,制定法的局限性、滞后性、抽象性、模糊性造成了法律的真空地带,参差不齐的法官素质导致法官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的认知存有差异等。

  对此,孙洪林代表建议,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案例指导制度,甄选一些依照法定程序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通过具体案件的类比来实现同案同判,统一裁判尺度。这些案例可以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借鉴和指导,对有相同或类似事实的案件,在法律适用和裁量幅度上可以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进行判决,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

  “最好将指导性案例以汇编成册,定期向社会公布。”厉明代表建议,指导性案例应聚焦社会热点问题和判决中容易产生分歧的案例,比如超市停车失窃超市是否要担责、物业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物业费纠纷等,及时让社会公众、诉讼当事人和律师都能了解这些案例。

  “法院也要通过建立内部协调机制推进法律适用统一。”孙洪林代表还建议,建立法院与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各审判机构之间、审判组织之间的法律适用协调机制,以统一裁判尺度;要加强对法官的培训,特别要加强裁判方法、法律适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建立各法院法官的交流制度,以在各级法院系统之间形成最低限度的法律共识,通过建立裁判文书数据库,培养法官寻找、参考使用案例的意识和习惯,建立并完善裁判文书检索系统。

  顾肖荣代表还建议,要进一步加大案件评查力度,检察机关要加强法律监督职能,利用监督员等外部监督力量,建立并完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法官公正司法的监督。

作者:栾吟之